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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育兒養育福利措施一覽表
(內政部戶政司100.1.14臺內戶字第1000014947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100年2月21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縣市別 | 補助要點 (福利措施名稱)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金額 | 實施日期 |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機關名稱及電話) | |||||||||||||||||||||||||||||||||||||||||||||||||||||||
新北市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0年即10,792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25萬元。 |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9,829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5,000元,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2,200元。 3.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2,2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2-29603456 轉5644、5642、5645、5694 | |||||||||||||||||||||||||||||||||||||||||||||||||||||||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 補助對象:未滿18歲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籍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申請條件: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 均分配,未超過本市最近1 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 低於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 650萬元。 4.不符第1款至第3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 會 局 社會工作科 02-29603456 轉 3802、3817 |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1.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就業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將前述幼兒送請已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或應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保母人員照顧者。 2.依行政院核定之「建構友善 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 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 定辦理,逕向各區社區保母 系統或托嬰中心申請。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3.第3胎以上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本項補助無財稅條件之限制。 | 97.04.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 會 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658、3659、3662 | ||||||||||||||||||||||||||||||||||||||||||||||||||||||||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 無力撫養。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 蹤且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未獲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 無力撫養。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 護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 4.父母、養父母一方處1年以 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另一方無力撫養。 5.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 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 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養。 6.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 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 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 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 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養。 | 6歲以下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6歲(含)以上至18歲以下每人每月補助1,4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 會 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680~3684 | ||||||||||||||||||||||||||||||||||||||||||||||||||||||||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99學年度適用) ;100學年度改為免學費教育計畫 | 家有1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5.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家有2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5.家戶所得逾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家有3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5.家戶所得逾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100學年度改為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即100年下半年)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所得3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家戶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70萬元至11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02-29603456轉3667 | ||||||||||||||||||||||||||||||||||||||||||||||||||||||||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 就托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滿 5 足歲就讀托兒所大班之原住民幼兒。 | 1.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 100年上半年度3月1日至4月15日100年下半年度9月1日至10月15日。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轉3667 |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2歲未滿5足歲者,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1年新北市消費支出80%者、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39 | ||||||||||||||||||||||||||||||||||||||||||||||||||||||||
托育津貼 |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低收入戶家庭之子女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 2.領有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之兒童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幼稚園。 4.寄養家庭之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 每個月補助1,5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 | 100年上半年度6月1日至6月20日;100年下半年度12月1日至12月20日。 |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39 | ||||||||||||||||||||||||||||||||||||||||||||||||||||||||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1.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 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 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 (7)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 1.全民健保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每月5,000元。 2.住院期看護每人每日1,500元全年補助18萬元、膳食費實支實付。 3.自行負擔住院費1年60,000元。 4.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保有給付項目,且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無限最高以補助1年30萬。 5.健檢檢查費1次2,000元、健保費及醫療費實支實付。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81 | ||||||||||||||||||||||||||||||||||||||||||||||||||||||||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家有2-12歲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用本項臨托服務者,由本局酌予補助托育費用。 2.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家庭(定義比照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或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之規定)。 (3)符合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4)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 臨托費用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36 | ||||||||||||||||||||||||||||||||||||||||||||||||||||||||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設籍本市且未達就學年齡、並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或本府核備之專業團隊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2.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之兒童(如為單純構音障礙、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無發展遲緩證明者不予補助)。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4.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665 | ||||||||||||||||||||||||||||||||||||||||||||||||||||||||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申請 |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於本市之兒童及少年。 3.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4.家庭全家人口總收入按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北市最近1年消費支出90%(100年為16,155元)。 5.家庭總收入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6.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全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804 | ||||||||||||||||||||||||||||||||||||||||||||||||||||||||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兒童托育津貼 | 設籍前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1.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家庭有未滿15歲子女或孫子女,符合前項資格之ㄧ,每名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 2.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已就讀本市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私立幼稚園者,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轉3635、3639 | ||||||||||||||||||||||||||||||||||||||||||||||||||||||||
臺北市 | 育兒津貼 | 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1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 每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 100年開辦實施。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 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 1.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06507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社會局婦幼科申請。 |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低收入戶懷孕加成補助 | 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成員懷孕滿6個月以上者,至其分娩止。 | 每月發給3,000元,補助上限為15,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 兒童或少年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市。 3.兒童及少年未領有超過與本補助同性質之補助費。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公告之平均消費支出80%(100年度標準為19,725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者。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之前若有欠費或中斷投保,須請家長為兒少持續投保健保,始能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06507 | ||||||||||||||||||||||||||||||||||||||||||||||||||||||||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1.本市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4,357元;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得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者。 (2)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3)本局委託安置於立案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4)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5)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 依補助項目個別審理: 1.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依「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認定基準」等規定辦理。 2.住院期間之臨時看護費補助依「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3.提供本市安置暨保護兒童及少年個案每2年1次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每案以補助1,600元為上限。 4.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每案以補助20,000元為上限。 5.為確認身分所作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每人最高以10,000元為限。 6.其他有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需求並經評估應予扶助案,全年10萬元為上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06507 | ||||||||||||||||||||||||||||||||||||||||||||||||||||||||
免費就托公立托兒所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經本局核予危機家庭兒童身分之兒童。 | 市立托兒所優先收托、經核定後予以免費托育。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設籍本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4.經本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 5.設籍本市之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子女。 6.經評估需緊急轉托兒童。 |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立案托兒所、幼稚園或課後托育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3)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4)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並符合以下資格: 1.設籍本市。 2.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 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 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 1.優先就托本市公立托兒所及減免月費。 2.私立幼托機構托育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3)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4)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設籍本市兒童,而有下列情形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3.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4.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1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5.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5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6.單親家庭。 7.雙(多)胞胎。 8.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9.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 1.於托育機構臨托之6歲以下幼兒補助每小時60元。 2.國小學童每小時補助50元。 3.於保母定點或到宅臨托者,本局補助每小時80元。 (每月得最高補助至40小時)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 2.弱勢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 歲幼兒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 2.弱勢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00年新增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 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中低收入家庭(已屬低收入戶者不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公告之平均消費支出80%(100年度標準為19,725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者。 2.下列未滿5足歲之幼童: (1)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實際就托本市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及依特教法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特殊幼生。 (2)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實際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者。 | 補助年滿2歲至未滿5足歲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或年滿4歲至未滿5足歲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費用,每學期補助6,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幼兒教育券 | 滿5足歲未滿6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幼兒,且實際就讀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課後托育中心兼辦托兒所或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 | 每學期教育券抵學費5,000元,1學年共計10,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
助妳好孕-5歲免學費補助 | 當年度9月2日起至次年度9月1日止,滿5歲未滿6歲之幼兒,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設籍並就讀本市立案之幼托機構,且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2.就讀外縣市立案之幼托機構,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1學期於8月1日前,第2學期於2月1日前即與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 | 每學期 12,543元。 | 99.9.1開始實施,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88 | ||||||||||||||||||||||||||||||||||||||||||||||||||||||||
臺北市市民第3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 | 1.設籍本市,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第3胎(含)以上子女證明卡,並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1至6年級者。 2.本補助金依學年度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自行黏妥證明卡正面影本,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於每學年第1學期11月30日後(上課日於該學年3分之1)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為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一半。 3.本補助金數額,由本府教育局依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支應,並得視預算情形調整。 | 每學年1,000元。 | 95.8..1開始實施,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94 | ||||||||||||||||||||||||||||||||||||||||||||||||||||||||
臺北市市民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幼兒可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 | 1.設籍本市,年滿5足歲者之第2胎(含)以上幼兒。 2.於優先入園登記時間內,攜帶戶口名簿正本至學區內之公立幼稚園辦理優先入園登記。 | 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82 | |||||||||||||||||||||||||||||||||||||||||||||||||||||||||
補助就讀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同戶(以戶口名簿正本登載為準)之年滿3足歲至未滿6足歲之幼兒。 2.實際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 3.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獲臺北市早療醫療院所鑑定為「發展遲緩」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 就讀滿1學期,每人每學期補助教育費5,000元。 | 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47 | ||||||||||||||||||||||||||||||||||||||||||||||||||||||||
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稚園鑑定及安置 | 1.設籍且居住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年滿3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 2.於受理鑑定安置報名期限(每年3月31日前)報名,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後,可優先入公立幼稚園就讀。 | 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47 | |||||||||||||||||||||||||||||||||||||||||||||||||||||||||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登記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2.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及幼稚園,並以收托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限。 | 1.新設立托兒機構並完成立案者:最高補助15萬元。 2.改善或更新已登記立案托兒機構之設施者:最高補助5萬元。 3.委託民間立案托兒機構,並由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最高補助2萬元。 | 100年3月至12月。 | 勞工局 02-27287010 | ||||||||||||||||||||||||||||||||||||||||||||||||||||||||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 | 1.第1類:設籍本市0歲至6歲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2年者。 2.第2類: (1)設籍本市0歲至6歲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設籍本市0歲至12歲之兒童,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者。 3.第3類:設籍本市6歲以下之兒童,且持有「臺北市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卡」者。 | 1.第1類補助對象: (1)急診掛號費(80元)、急診及住院之及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健康諮詢費。 2.第2類補助對象: (1)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健康諮詢費。 (3)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3.第3類補助對象: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 | 100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2-27287084 | ||||||||||||||||||||||||||||||||||||||||||||||||||||||||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 |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已結婚未生育第1胎之夫或妻。 | 1.男性:655元。 2.女性:1,595元。 以上補助費用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 100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2-27208889 | ||||||||||||||||||||||||||||||||||||||||||||||||||||||||
孕婦母血唐氏症篩檢 (擇一補助) | 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8-13週之孕婦。 2.中期母血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14-20週之孕婦。 | 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2,200元,篩檢項目為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及孕婦血清檢驗。 2.中期母血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1,000元,篩檢項目為2指標血清檢驗。 以上補助為擇一補助篩檢費用,其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 ||||||||||||||||||||||||||||||||||||||||||||||||||||||||||
臺中市 | 臺中市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之兒少,且未獲其他政府之生活扶助,並符合本計畫規定者。 | 每人每月1,4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606 |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特境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特境子女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605 | ||||||||||||||||||||||||||||||||||||||||||||||||||||||||
幼兒教育券 | 年滿5足歲之就讀托兒所大班之幼兒。 | 每人每學期5,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09 | ||||||||||||||||||||||||||||||||||||||||||||||||||||||||
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年滿5足歲之就讀托兒所大班之幼兒 | 99學年度依家戶子女數及父母收入就讀私立園所每年補助2-6萬元,就讀公立園所為免費或補助1.4萬~2.6萬元。 100學年度補助金額另依中央規定。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09 | ||||||||||||||||||||||||||||||||||||||||||||||||||||||||
臺中市低、中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 1.低、中低收入戶5歲以下之兒童,就托於立案之托兒所。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1,500元;中低收入戶每學期6,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08 |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1.依行政院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2.就業之家長且年收入150萬以下,之2歲以下幼兒,就托於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 3.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16 | ||||||||||||||||||||||||||||||||||||||||||||||||||||||||
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1.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位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照顧。 2.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16 | ||||||||||||||||||||||||||||||||||||||||||||||||||||||||
臺南市 | 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 | 實施對象:滿4足歲及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4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實施對象:全國滿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 每學期補助5,000元。 每學期補助5,000元。 | 5歳幼教券每年3月及9月申請。 4歲幼教券由100年3月開始申請。 100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22204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8649 | |||||||||||||||||||||||||||||||||||||||||||||||||||||||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 補助對象:設籍直轄市、縣(市),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五足歲之原住民幼兒。 | 1.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 助10,000元。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22204 | ||||||||||||||||||||||||||||||||||||||||||||||||||||||||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22204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649 |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 1.申請「中低家庭幼童身分證明」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已屬低收入戶者不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者。上述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即申請幼童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即申報扶養幼童者)。 (2)年滿4足歲實際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童可向下延伸至3足歲。 2.每年3月及9月向幼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申請「中低家庭幼童身分證明」,4月15日及10月15日前持證明文件向幼童就讀園所提出補助申請。 3.本經費不得與幼教券重複請領。 1.實施對象: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申請條件: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者。但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依前目比例核計。 (3)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前項第2款、第3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2.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請領補助費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100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58472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41 |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 1.補助對象:身心障礙兒童家長。 2.申請條件:年滿5足歲以上,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輕、中度者需再持院級以上醫院開立「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診斷證明於開學前後1個月有效即可申請。 | 1.輕度:每月補助600元。 2.中度:每月補助700元。 3.重度以上:每月補助800元。 ※第1學期核撥5個月。 ※第2學期核撥4個月。 | 每學期開學1個月內提出申請。 | 教育局 特殊教育科 06-6337942 | ||||||||||||||||||||||||||||||||||||||||||||||||||||||||
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 | 1.補助對象:身心障礙幼兒家長。 2.申請條件:3至未滿5足歲,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並於一年內有效者或經本市鑑輔會認定為「身體病弱」之幼兒以上擇一證明文件即可申請 | 1.就讀公立幼稚園:4至未滿5足歲:每學期3,000元 2.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3至未滿4足歲:每學期5,000元。 4至未滿5足歲:每學期7,500元。 3.3至未滿4歲: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 出生。 4.4至未滿5歲: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 | 第1學期:每年2月初至3月底前。 第2學期:每年8月中旬至9月底前。 | 教育局 特殊教育科 06-6337942 | ||||||||||||||||||||||||||||||||||||||||||||||||||||||||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對象未滿20歲未婚媽媽之新生兒。 | 補助標準:每1新生兒每月以政府上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 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51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補助對象:凡符合以下補助對象之特殊境遇家庭並扶養15歲以下子女,: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之1。 |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 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51 | ||||||||||||||||||||||||||||||||||||||||||||||||||||||||
兒童托育津貼 | 2.申請條件: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單) 、印領清冊、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已申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 |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 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41 | ||||||||||||||||||||||||||||||||||||||||||||||||||||||||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1.5倍,或1.5以上未達2.5倍。 3.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4.不動產:合計未逾650萬元。 | 每人每月1,400元或800元。 | 每年度向戶籍所在區公所申請。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41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兒童或少年,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兒童或少年實際居住而無戶(國)籍者,請檢附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4)不符第1目至第3目規定者,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協助必要者。 (5)上述各目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2991111轉8646 06-6334952 |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3.第3胎以上家庭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97.04.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3901473 | ||||||||||||||||||||||||||||||||||||||||||||||||||||||||
高雄市 |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 1.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其國小以下子女就托(讀)於本市公私立立案托育機構或幼稚園,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低收入戶子女2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3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4原住民身分之兒童5發展遲緩兒童6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2.申請本補助,第1、2、5、6項經法定資格審核認定,第3、4項需設籍本市2年以上。 | 1.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月1,500元。 2.私立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每人每月3,000元。 | 85.07.15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21 | |||||||||||||||||||||||||||||||||||||||||||||||||||||||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 |
|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 94.01.20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80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21 | ||||||||||||||||||||||||||||||||||||||||||||||||||||||||
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 | 原住民幼兒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實際就托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 | 1.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2.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 94.09.13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80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19~21 | ||||||||||||||||||||||||||||||||||||||||||||||||||||||||
夜間托育補助 | 1.設籍本市2年以上之家庭,其國小以下子女就托於本市提供夜間托育服務之私立立案托育機構,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 (2)低收入戶子女。 (3)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4)原住民子女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5)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2.申請本補助,監護人及幼童皆須設籍本市滿2年。 | 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 | 96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 ||||||||||||||||||||||||||||||||||||||||||||||||||||||||
兒童臨時托育補助 | 1.符合領取兒童托育津貼者,不適用本補助。 2.設籍並居住家有國小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或中低收入兒童少年健保費補助者。 (2)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 (3)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 (4)非自願性失業家庭、高風險家庭或其他社工人員評估遇有經濟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非自願性失業者同時符合第1款或第2款條件者,優先申請。 | 1.弱勢家 庭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80元,家長自付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80小時。 2.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100元,家長自付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80小時。 | 98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2歲未滿5足歲者,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含里托兒所)之幼童;年滿4歲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90%、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 每人每學期補助6,000元。 | 93.03.02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21 | ||||||||||||||||||||||||||||||||||||||||||||||||||||||||
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系統保母人員照顧者或送托本市合法托嬰中心照顧者。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 (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1) 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 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家中育有第3胎以上子女。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第3胎以上子女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 (2)弱勢家庭:補助第3胎以上子女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 ||||||||||||||||||||||||||||||||||||||||||||||||||||||||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綜合報告書、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以及達就學年齡,但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補助內容: (1)療育訓練費:至醫療院所、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全民健保不給付或未涵蓋之療育訓練項目者。其中至早期療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非醫療機構補助療育項目包括: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健保局合約醫療機構補助療育項目:音樂治療。 (2)交通費:接受療育訓練,得補助當日交通費100元(同1天於同1療育機構進行2次及以上之療育訓練,以1次計),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元。 | 療育訓練費與交通費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申請人應於完成療育訓練後,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相關資料申請。 | 98.11.02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輔導課 07-3850535轉205 |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 | 96.02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 ||||||||||||||||||||||||||||||||||||||||||||||||||||||||
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1戶4口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2.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 領。 3.子女非婚生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4.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5.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7.單身收養子女。 | 1.監護未滿15歲子女僅1人者,每月 1,800元;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500元。 2.監護15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仍就學中者,每人每月1,500元。 | 86年12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1.未滿18歲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經濟協助。 | 每人每月3,000元,補助6個月為原則,倘評估仍有扶助需求,最多再補助6個月,且同1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 95年6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社工科 07-3373381 | ||||||||||||||||||||||||||||||||||||||||||||||||||||||||
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之未滿25歲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父母因失業、罹患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2)父母均犯案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扶養,其親屬或監護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3)父母或負擔權利義務者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另一方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4)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5,050元)者。 3.家庭財產未超過本局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1.生活補助:未滿18歲,子女2口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單口者每月最高補助1,800元。 2.大學教育補助:未滿25歲就讀大學或與大學同等學歷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依一般修業年限為限,已超過學制年齡、就讀進修或補習教育者不予補助。 | 86年12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四維行政中心: 07-3368333 轉2458-2460 鳳山行政中心: 07-7477611 轉2727 | ||||||||||||||||||||||||||||||||||||||||||||||||||||||||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1.本市低收入戶兒童少年。 2.本市特殊疾病、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少年。 3.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資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4.本市兒童保護個案或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少年。 |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3.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4.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健保費。 5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 96年4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 ||||||||||||||||||||||||||||||||||||||||||||||||||||||||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 1.設籍於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高雄市最近1年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90%。 4.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5.家庭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 免繳健保費。 | 98.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 ||||||||||||||||||||||||||||||||||||||||||||||||||||||||
宜蘭縣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就業者家庭托育: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相關證明)。 3.第3胎以上家庭不設排富條款及就業條件。 | 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 97.04.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8 | |||||||||||||||||||||||||||||||||||||||||||||||||||||||
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並就托於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經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及社區村里托兒所者,皆屬發放對象。 2.申請程序: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下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1)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3)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明書(單)。 (4)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托兒所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2 | ||||||||||||||||||||||||||||||||||||||||||||||||||||||||
桃園縣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3-3322101 | |||||||||||||||||||||||||||||||||||||||||||||||||||||||
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要點 | 1.設籍直轄市、縣(市),就托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之原住民幼兒。 2.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1.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低收入戶托育津貼 | 凡設籍本縣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收托年齡依當學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 1.2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托兒所。 2.4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幼稚園。 | 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2.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學費補助、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或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等相關補助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 1.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間出生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幼兒。 2.依法核定緩讀,並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學齡兒童。 3.家戶擁有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 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多寡,均排除於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外;惟就讀立案之私立幼托園所者仍得請領幼兒教育券(每學期5,000元)之補助。 | 以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提供不同級距之補助額度。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但羈押中不得申請)、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家庭」及「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 6.申請人及其配偶已接受政府相關補助,不得再提本項申請。倘確有生活困難,須經本府評估需予經濟扶助,始得申請本計畫扶助。 7.兒童及少年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 每月3,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托育費用補助 |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就業者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弱勢家庭檢附證明: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受僱於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員。 | 1.托育費用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 | 實施對象:全國滿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 (托)於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者。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及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 | 每人每1學年補助10,000元,分2學期發放。 | 100年持續辦理 。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1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處1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3.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4.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需附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監護一方無力撫養者。 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收活費標準1.5倍且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 每人每月1,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 1.設籍於本縣之未滿18歲兒童。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 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3.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4.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 自付之保險費補助全免。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 ||||||||||||||||||||||||||||||||||||||||||||||||||||||||
新竹縣 | 竹北市 | 新竹縣竹北市幼兒教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 年滿3至6足歲設籍本市幼兒且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98年8月5日以前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者。 | 每位幼兒補助金額1年為3,000元。 | 99.03.25 開始實施, 99.05.18 修訂,100年持續辦理。 | 竹北市公所 社會課 03-5515919 轉130 | ||||||||||||||||||||||||||||||||||||||||||||||||||||||
湖口鄉 |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幼兒教育補助費核發實施計劃 | 1.年滿3至6足歲幼兒(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 2.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鄉滿2年(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且繼續居住本鄉者。 | 1年2,000元。 | 92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湖口鄉公所 社會課 03-5993911 轉103 | |||||||||||||||||||||||||||||||||||||||||||||||||||||||
苗栗縣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1.申請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及合法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2.申請條件: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3)第3胎以上家庭: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者。 | 1.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3 |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者。但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4.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五)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 符合者,每學期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以實際繳費額度核予。 | 100年持續辦理。 |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3 | ||||||||||||||||||||||||||||||||||||||||||||||||||||||||
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5歲之原住民幼兒。 | 1.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元。 3.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 | 100年持續辦理。 |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5 | ||||||||||||||||||||||||||||||||||||||||||||||||||||||||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
|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5 | ||||||||||||||||||||||||||||||||||||||||||||||||||||||||
苗栗縣辦理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兒童。 | 每月補助5,0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已領有其他托教補助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5 | ||||||||||||||||||||||||||||||||||||||||||||||||||||||||
彰化縣 | 彰化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 1.應於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且為本府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之未滿1歲嬰幼兒。 2.嬰幼兒滿1歲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3.嬰幼兒若註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自註銷日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4.嬰幼兒之年齡計算以實足年齡為準。 | 申請本項補助經核准者,以戶內符合資格之嬰幼兒口數計算,每口每月補助2,000元。 | 95.10.1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47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符合左列條款之婦女的子 女每1名子女每月1,78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4 |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符合第1款至第7款,得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5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並有未滿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 1.緊急生活扶助:最高補助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 2.子女生活津貼: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之1,每年申請1次。 3.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4 |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 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3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之學齡前幼童。 2.年滿4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讀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之學齡前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4.家庭應計算人口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之90%者。 5.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6.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依實際情形補助。 2.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劵補助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94.09.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1 | ||||||||||||||||||||||||||||||||||||||||||||||||||||||||
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之下列兒童: 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家庭寄養之兒童。 | 1.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2.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助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 | 90年度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2 |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4.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1)患精神病患者。 (2)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3)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4)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入獄服刑1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1,4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5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 1.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第3點規定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2.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1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5)不符第1款至第4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3,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5 | ||||||||||||||||||||||||||||||||||||||||||||||||||||||||
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日間托育服務補助 | 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學 齡前兒童(0-6歲) 1.設籍本縣。 2.學齡前兒童(0-6歲)。 3.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 4.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1.每人每月補助最高金額為3000元。若低於3000元,以實際支付費用為補助額度。 2.本項補助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4-7264150轉0762 | ||||||||||||||||||||||||||||||||||||||||||||||||||||||||
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就讀公立托兒所托育服務補助 | 1.就托於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之公立托兒所之身心障礙兒童及發展遲緩兒童。 2.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或綜合報告書(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需由,)及註冊收據等於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及9月1日至10月15日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 1.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托育服務補助約6000元,托育服務補助項目包含保育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及點心費、交通費等。(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 2.若實際繳費未達60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上下學期2次。 3.凡申請本案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相同性質之補助(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教育券、中低托教補助、身障幼兒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教養機構補助、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扶持5歲幼兒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等)。 4.每人每學期最高以6000元為發放上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4-7264150轉0762 | ||||||||||||||||||||||||||||||||||||||||||||||||||||||||
南投縣 |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工及婦幼科049-2247970 | |||||||||||||||||||||||||||||||||||||||||||||||||||||||
弱勢家庭臨時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 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間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工及婦幼科049-2247970 | ||||||||||||||||||||||||||||||||||||||||||||||||||||||||
雲林縣 | 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補助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縣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五點條件者,得申請家庭扶助: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 2.子女生活津貼: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核發。 3.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保險法第33條及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4.兒童托育津貼: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5.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5萬元為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6 | |||||||||||||||||||||||||||||||||||||||||||||||||||||||
未婚懷孕少女補助 | 1.未婚懷孕少女安置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未獲政府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或其他同性質項目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18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一歲新生兒。 2.未婚懷孕少女醫療(生產)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同性質項目補助之未滿18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 3.未婚懷孕少女子女托育補助對象:未婚懷孕少女之未滿3歲子女,且未經生父認領者。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05-5522538 | |||||||||||||||||||||||||||||||||||||||||||||||||||||||||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 凡設籍本縣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 每一新生兒營養補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一倍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38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戶籍設置於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無戶(國)籍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資產規定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訪視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須予經濟扶助。 前項各款,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650萬元。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但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後,如有延長必要者,最高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2 | ||||||||||||||||||||||||||||||||||||||||||||||||||||||||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津貼(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公私立機構補助費、列款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或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或經法院裁定監護權由家庭其他成員行使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 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經生父認領,其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前項各款,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650萬元。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 每個月1,400。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8 | ||||||||||||||||||||||||||||||||||||||||||||||||||||||||
兒童托育津貼 | 本要點扶助對象為就托本縣之公立托兒所或立案私立托兒所,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本縣列冊有案低收入戶之兒童。 2.經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兒童。 | 每名兒童每半年最高補助9,000元,惟實際繳費低於前述金額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8 | ||||||||||||||||||||||||||||||||||||||||||||||||||||||||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 | 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為當年度9 月2 日至次年度9 月1 日止滿5足歲未滿6 足歲之幼兒。 1.家有1 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60 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2.家有2 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70 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3.家有3 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80 萬元以下之滿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4.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 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備註:100學年度起加入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新台幣110萬元以下家庭為辦理對象。 | 1.補助金額係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公托最多免費、私托1年最高補助6萬元,但上述2者皆不補助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等),但家戶有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予補助。 2.100學年度起加入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110萬元以下家庭為辦理對象,其補助額度依中央函文辦理。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2 |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 申請托教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1款規定: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者。但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2.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政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請領補助費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4 | ||||||||||||||||||||||||||||||||||||||||||||||||||||||||
幼兒教育券 | 實施對象:全國滿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 每學期補助5,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2 | ||||||||||||||||||||||||||||||||||||||||||||||||||||||||
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 1.一般家庭: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5 | ||||||||||||||||||||||||||||||||||||||||||||||||||||||||
弱勢家庭臨時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 符合前2款資格之一者,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間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5 | ||||||||||||||||||||||||||||||||||||||||||||||||||||||||
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 1.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為原則。 2.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為原則。 3.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7 | ||||||||||||||||||||||||||||||||||||||||||||||||||||||||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 1.設籍於本縣且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 2.兒童或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4.動產:家庭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1)家庭存款本金。 (2)有價證券。 (3)投資。 (4)其他動產。 5.不動產:家庭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 (1)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 (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每月固定應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額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4 | ||||||||||||||||||||||||||||||||||||||||||||||||||||||||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需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 1.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本縣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6歲或已滿6歲,但未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全額補助。 2.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每人每日(24小時)最高補助1,000,覆實補助。 4.膳食費為全額補助。(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5.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全額補助,惟本項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以及住院之指定病房費。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2 | ||||||||||||||||||||||||||||||||||||||||||||||||||||||||
雲林縣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設籍本縣之新移民子女。 2.以當學年度9月2日基準日(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間)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者。但因特殊原因未依年齡就托(學)者,不在此限。 3.實際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4.父母一方為新移民,其家戶年所得未超過60萬元,且年利息未超過3萬元者。 | 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幼童每人每1學期補助4,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 ||||||||||||||||||||||||||||||||||||||||||||||||||||||||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 |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4歲之學齡前幼童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 2.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3.不動產:總計不超過650萬元。 4.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 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最高每人每學期補助6,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 ||||||||||||||||||||||||||||||||||||||||||||||||||||||||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 |
|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 100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 ||||||||||||||||||||||||||||||||||||||||||||||||||||||||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費用補助 | 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滿5足歲幼兒,並實際就讀於公立幼稚園或合法立案私 立幼稚園者。 | 1.私立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2.公立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 ||||||||||||||||||||||||||||||||||||||||||||||||||||||||
嘉義縣 | 扶持5歲幼兒計畫補助 |
|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05-3620900 |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3.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15 | ||||||||||||||||||||||||||||||||||||||||||||||||||||||||
屏東縣 | 中低收入家庭托教補助 | 補助年滿2、3、4足歲幼童實際就讀托兒所之幼童。 | 6,000元/學期。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0 | |||||||||||||||||||||||||||||||||||||||||||||||||||||||
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全國年滿5足歲之原住民幼兒實際就托於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之原住民幼兒。 | 公立(社區)2,500元/學期。 私立10,000元/學期。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轉205 | ||||||||||||||||||||||||||||||||||||||||||||||||||||||||
低收入戶托 育津貼 | 凡就讀幼托園所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兒童。 | 9,000元/學期。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0 | ||||||||||||||||||||||||||||||||||||||||||||||||||||||||
辦理低收入 戶產婦及嬰 兒營養補助 實施計畫 | 1.低收入戶產婦。 2.低收入戶出生2個月內嬰 兒。 | 每人補助5,000元。 | 93.03.18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轉506 | ||||||||||||||||||||||||||||||||||||||||||||||||||||||||
幼兒教育券 | 年滿5足歲就托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之幼兒 | 5000/學期。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轉205 | ||||||||||||||||||||||||||||||||||||||||||||||||||||||||
未婚媽媽新 生兒營養補 助 |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未經生父認領者。 |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 | 93.02.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3 | ||||||||||||||||||||||||||||||||||||||||||||||||||||||||
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生活 津貼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 每1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之1(100年度:1,788元),每年申請1次。 | 89.05.24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78821轉207 | ||||||||||||||||||||||||||||||||||||||||||||||||||||||||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
|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實施至100年7月。 |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0 | ||||||||||||||||||||||||||||||||||||||||||||||||||||||||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110 萬元以下家庭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幼兒。 | 依園所地區別及家戶年所得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含國幼班)之機制;對於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再依家戶年所得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本計畫凡以家戶年所得作為補助認定標準者,均排除家戶擁有3 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 萬元者。 | 100年8月起實施。 | 社會處 08-7378821 轉210 | ||||||||||||||||||||||||||||||||||||||||||||||||||||||||
臺東縣 |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 每月3,000元。 每月5,000元。 每月3,000元。 每月5,000元。 | 97.04.01開始實施,99.12.29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97.04.01開始實施,99.12.29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100.01開始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89-326141 | |||||||||||||||||||||||||||||||||||||||||||||||||||||||
花蓮縣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 1.依照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 子女生活扶助:每人每月1,6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 | 每1新生兒每月以上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核定補助1次為限。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托育補助) |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子女托育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或高風險家庭。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97.04.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照顧者。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 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
澎湖縣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兒童托育津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
兒童托育津貼 | 1.補助對象: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兒童。 (2)寄養家庭兒童。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兒童生活扶助者。 2.申請程序: (1)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繳費收據等資料於每年3、6、9、12月按季向兒童就讀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提出申請。 (2)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印領清冊及收據函轉本府覆核。 (3)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轉發各申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
臨時托育補助 | 1.補助對象:本縣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或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失業保險給付者之0至2歲子女,於立案托育機構或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臨時托育者。 (2)未滿12歲領有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安排於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或立案托兒所、育幼機構、養護機構接受臨時托育服務者。 (3)其他經社會工作員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2.申請程序: (1)由幼童父母逕自選擇立案機構或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托育。 (2)於托育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就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或保母技術士證照或保母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時數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證明、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證明、特殊境遇婦女證明或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卡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正本)、領據等相關資料至鄉市公所由鄉市公所先行初核通過後再函送本府覆核。 |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整,半日托每次最高補助2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2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全日托每次最高補助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每月補助以不超過15日為原則。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 1.補助對象: (1)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另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亦得補助之,唯補助以1學年為限。 (2)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3)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程序: (1)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家戶戶籍謄本、家戶所得、財產清冊、幼童稅籍資料)送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認證之初核,再函轉本府複核,由各鄉、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認證 (2)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持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之認證於當年4月底、10月底前向就托之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統一列冊分別向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補助。 (3)各公、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應於開學時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打幼兒資料,並透過「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進行補助身份勾稽,統一製作印領清冊檢附相關繳費收據、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園所領據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核准完成後將撥款予園所,由園所轉發申請人。 | 符合本補助對象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實際繳費未達6,000元者以實際繳費補助之;已請領行政院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
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 |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3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500萬元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者。 | 每人每月最高扶助1,4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
澎湖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托育補助要點 | 本縣未達學齡領有身障手冊或經診斷為發展遲緩之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就托於本府許可收托特殊兒童之公、私立托兒所或托育養護機構者,得請領托育費用補助。 |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托育費用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辦理。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澎湖縣社區保母系統(本縣保母服務協會) 06-9260485 | ||||||||||||||||||||||||||||||||||||||||||||||||||||||||
基隆市 |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 用補助。 (1)父母雙方皆就業或單親一方就業。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 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 得150萬元(含)以下。 b.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 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 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 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 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 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 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 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 1.一般家 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5,000元。 按實際送 托時數計,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1.一般家 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5,000元。 | 97.04.01開始實施,99.12.29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轉2203-2205 | |||||||||||||||||||||||||||||||||||||||||||||||||||||||
新竹市 |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1.補助對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未領取政府其他性質補助者。 2.申請時限:於新生兒出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時視同放棄。 | 依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核發。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216121 轉405 | |||||||||||||||||||||||||||||||||||||||||||||||||||||||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 凡本市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立案私立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就托(讀)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兒童父或母、監護人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申請時限:每年 3 月及 10 月 |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216121轉301 | ||||||||||||||||||||||||||||||||||||||||||||||||||||||||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 | 補助對象: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3歲之學齡前幼童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者。 2.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3.家庭財產未超過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99年度為14,744元)。 (2)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3)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10月底前提出。 |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已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得補足差額,惟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100年持續辦理。 (100年2月1日起向下延伸至年滿2歲之學齡前幼童。) | 社會處 03-5216121轉301 |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將前述兒童送請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已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照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就業者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2.申請時限: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備齊文件送至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審核;如資料不齊備,應自接獲通知補件日起7日內,備齊文件送達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如逾期申請或補件者,補助日期自備齊文件並送達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之收件日(或郵戳日)起算,不得跨年度申請。 3.注意事項: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以上3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5)依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 1.一般家庭:每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2.弱勢家庭:每位幼兒每月補助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補助日期超過15日、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216121 轉410 | ||||||||||||||||||||||||||||||||||||||||||||||||||||||||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托(讀)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幼兒。 2.申請時限:第1學期於10月15日前、第2學期於4月15日前由就托(讀)托兒所或幼稚園統一造冊向市府提出申請。 | 補助標準:參閱下表 |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 辦理。 | 社會處 03-5216121 轉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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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托(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 2.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底及10月底前提出。 | 1.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3.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補助者,得補足差額。 | 100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03-5216121 轉506 | ||||||||||||||||||||||||||||||||||||||||||||||||||||||||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 |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3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托(讀)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 2.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底及10月底前提出。 | 1.年滿5足歲且就托(讀)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幼兒: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除得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外,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5,000元。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者:除得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外,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3,000元。 2.年滿5足歲且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童:家戶年所得總額30萬未達60萬元,(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總額超過650萬以上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除得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外,並得申請補助差額。家戶年所得總額超過60萬以上者:除得申請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2,500元外,並得申請差額補助3,500元。 3.年滿4足歲且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8,500元。 4.年滿3足歲且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03-5216121 轉506 |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補助) |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1.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2.兒童托育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 |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216121轉558 | ||||||||||||||||||||||||||||||||||||||||||||||||||||||||
嘉義市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受僱者家庭: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 低收入戶家,父母未就業自行照顧2歲之幼兒,因參加職訓、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 | 1.ㄧ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3,000元,弱勢家庭每名幼兒每月5,000元,皆補助至幼兒滿2歳止。 2.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 |||||||||||||||||||||||||||||||||||||||||||||||||||||||
金門縣 | 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 | 1.補助對象 (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 條例施行後(95年1月 27日)設籍本縣連續滿 5年者。 (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 條例施行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5年者。 2.照顧對象: (1)照顧未滿5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 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 (2)照顧未滿12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3.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5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5)其他相關文件。 | 1.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3,000元。 2.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5,000元。 3.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6,000元。 | 95.02.01開始實施, 100.01.14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82-322897 | |||||||||||||||||||||||||||||||||||||||||||||||||||||||
連江縣 | 連江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試辦要點 | 設籍條件: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5年者。 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籍本縣且累積滿5年。 3.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者。 4.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照顧對象:(符合下列之一) 1.照顧3足歲以下子女者。 2.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3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5.其他相關文件。 | 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3,000元;育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5,000元;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6,000元。 | 99年1月1日開始試辦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836-25022轉24 |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 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 | 子女生活津貼,每名每月1,728元。 | 90.05.24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836-25022 轉24 | ||||||||||||||||||||||||||||||||||||||||||||||||||||||||
托兒機構及幼兒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 凡設籍本縣6歲以下兒童就托於縣內私立托兒所者。 | 每人每月4,000元。 | 92.07.30開始實施,100.01.01修正並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836-25022 轉14 |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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