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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爸妤媽愛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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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天空是隆爸妤媽愛白白~有了小孩就全心只為小孩~心思就是想提升自己!!希望將自己的每個人生片段及育兒心得跟大家一起分享交流喔 coco5438@hotmail.com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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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3 週四 201722:20
  • #保險理賠 最後一條路。要處理的還很多


做保險15年
光自己的客戶處理死亡就十多人
或許看來傷悲
但還是要了解
coco也會持續補充內容
有建議的也歡迎留言

完成了所有相關儀式後
接著就要辦理相關的行政及法律手續
而從人往生起就要準備辦理的依序為:
 
1.死亡證明開立,若在醫院走了(含從醫院送回家),就由醫院開立即可,若在家裡往生則由衛生所開立(第一時間由鄰里長非血緣關係者開立證明後,攜帶最後出院時診斷證明書至衛生所或醫療機構辦理,亦可至衛生所填寫申請單,由衛生所安排醫生至家中診視後開立),倘若以上都不方便則請禮儀公司代辦也可以,通常一般費用為3000元左右,這部分開立後,需至少通常開立10份以上(依需求增減)。
 
 
 
2.7-11及印章店,影印往生者及繼承者身分證、繼承者金融帳戶影本數份及刻1~2個簡單印章,這些是要辦理下面手續用。
 
 
 
3.死亡登記,需在死亡日起30內申辦,要不然超過會被罰錢,攜帶往生者身份證、死亡證明正本1份,戶口名簿及配偶身分證(規定配偶要換證)去地方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除辦理外,要順便要申請(以下依需求自行增減):
 
(1)除戶謄本(必要通常10份以上)。
 
(2)全戶謄本。
 
(3)所有繼承人與往生者關係謄本。(法定繼承人除非有立遺囑,否則為配偶外、第一順序為子女,第二順序為父母親、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順序無人者接替繼承)
 
(4)所有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5)戶長變更(視情況)。
 
 
 
4.殯葬事務,找地方殯葬管理處。
 
 
 
5.保險業者,依照1、2、3項開具證明領壽險。
 
 
 
6.健保(轉出退保),要開立退保證明,找中央健康保險局或地方區公所(健保業務),若由公會辦理勞保,則由公會辦理,同時要辦理勞保死亡補助等。
 
 
 
7.財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辦,至國稅局地方稽徵所辦理
 
本項先申請全國財產清冊後,辦理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稅檢附資料及程序依序為:
 
(1)遺產稅申報書及繼承系統表各一份,皆需由一繼承人代表蓋章即可。
 
(2)除戶謄本之影本。(2元即可,可省下18元)
 
(3)所有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之影本(含小時夭折、移民國外之除戶戶籍謄本),如居住國外者,請檢附授權書(至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申請)
 
(4)拋棄繼承者,請檢附經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之文件影本。(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
 
(5)被繼承人如遺有土地,請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4F),請申請死亡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如遺有房屋,請檢附建物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4F),房屋稅單影本(當年度5月繳交的即可)(如遺失請向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7F)
 
(6)被繼承人如有遺有存款,請檢附存摺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或定存單影本,如無存摺者,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至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加蓋銀行章。
 
(7)被繼承人如遺有上市股票,請檢附證劵集保存摺(含封面及內頁)或持股餘額證明或股票等其中之一影本。如遺有未上市櫃股票,請檢附至死亡日當月結算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持股餘額證明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如獨資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8)被繼承人如遺有汽機車,請檢附汽機車之行照影本。如行照遺失,請向監理處申請汽機車持有證明文件。
 
(9)非繼承人親自前往申報者,請填寫委託書並蓋章。
 
(10)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檢附海基會驗證之親屬公證書、委託公證書及法院判決確定之核准函。
 
(11)被繼承人如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二等親之財產,請檢附相關資料合併申報。
 
  
 
8.欠稅資料查詢,至地方稅捐稽徵處辦理
 
攜帶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至至不動產所在地稅捐處查欠稅。
 
 
 
9.土地建物繼承登記,至地方地政局地政事務所辦理
 
本項需至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過戶(如有未滿20歲之未成年子女協議分割繼承,請先至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準備文件:
 
(1)除戶謄本。
 
(2)全部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3)全部既成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申請)。(若有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請檢附法院公文正本、影本及特別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5)查欠完畢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本項需先至國稅局辦理完畢後再辦理)。
 
(6)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兩份(繳交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或登記清冊。
 
(7)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另移轉過戶完畢後(領到新的權狀後),請記得於9月22日前,至稅捐處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還有本項依現行土地法第73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未在6個月內辦竣繼承登記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為20倍。
 
 
 
10.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需於死亡日起3個月內申辦,至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辦理
 
 
 
11.汽機車繼承過戶,至地方監理所辦理
 
 
 
12.存款結清或貸款事宜,至各金融機構辦理。
 
 
 
13.自來水用戶、變更用戶名稱,至自來水公司服務所辦理
 
 
 
14.電費用戶變更用戶名稱,至電力公司服務所辦理
 
 
 
15.中華電信電話用戶變更用戶名稱,至中華電信地方營運處服務中心辦理,市電打123。
 
 
 
16.天然瓦斯用戶等變更用戶名稱,至各地方天然瓦斯公司辦理。
 
 
 
17.特殊辦理業務:
 
(1)如退伍榮民,所以要去這辦理相關手續,攜帶:
 
 1、死亡證明2份。
 
 2、除戶謄本2份。
 
 3、全戶謄本1份。
 
 4、停保證明1份。
 
 5、配偶1吋照片1張。
 
 6、配偶身分證影本1張。
 
辦理:
 
 1、申請喪葬補助費。
 
 2、慰問金。
 
 3、遺眷證。(家戶代表證,這是重點,有這後每年不用再繳健保費,可免費去榮民醫院看病,本證屬單次使用,每三年更換一次,再辦理申請即可)
 
(2)公務員生活補助費:
 
此部分只有繼承者為軍公教人員可申請,自往生者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夫妻或者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職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且是計算本俸,所以要高本俸者來請領為主,父母、配偶死亡可請領5個月,子女死亡可請領3個月。
 
準備資料為:
 
 1、死亡證明1份。
 
 2、除戶戶籍資料(除戶謄本)1份。
 
 3、申請人印章。
 
以上由隸屬單位項財勤單位辦理即可。
 
 
 
 
 
PS:配合後續至各公家機關辦理手續還會有陸續的更新內容....


※ 死亡證明:   1.壽終正(內)寢:請檢具公(私)立醫院、衛生所證明,或接體至殯儀館由法醫開立死亡證明。  2.住院不治者:持往生者之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和任一家屬之身份證、印章由主治大夫開立。  3.意外事故者:通知管區派出所作筆錄後,報請檢察官、法醫相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法醫開立死亡證明書須備往生者及申請人身份證」 ※ 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戶口名簿、身份證(往生者)、家屬身份證、印章持上述證件至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 各項保險申請:各項保險申請如勞保、公保、農保、漁保、軍保、團保、福保、學生平安保險、私人保險公司等,皆可依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喪葬補助。 ※ 公司行號喪葬補助 :   1.可向任職公司、行號人事科詢問。  2.各項保險申請如勞保、公保、農保、漁保、軍保、團保、福保、學生平安保險、私人保險公司等,皆可依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喪葬補助。 ※ 低收入戶(或有貧民證者)之社會補助可向社會局申請:   1.可向社會局申請。  2.經向當地公所民政課洽喪葬補助業務諮詢。    台北市勞保局 02-2396-1266    台北市社會局 02-2720-8889  3.死亡證明+火葬許可證+除戶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印章至相關部門辦理。

一、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
 
 
   i.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甲、 配偶及女子
     乙、 父母
     丙、 祖父母
     丁、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戊、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ii. 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由請書暨給付收據。(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二、 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
 
   i. 請領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井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ii.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其下列書據證(均應蓋妥印章):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4. 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強制車險的死亡或全殘給付為一六○萬元、傷害醫療給付為二十萬元



親眷往生後重要的法律 保險 申請事項

 

 
整理 親眷往生後相關法律事項,保險給付的申請,供參考。


1死亡  死亡宣告 登記   (除戶)
應備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或 屍體相驗證明書(特殊死因)
         2戶口名簿
         3國民身份證(收繳回)
         4申請人國民身份證  印章
        (死亡三十天內須登記)             
洽辦單位  往生者戶籍地 戶政事務所


2健保退保
應備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或 屍體相驗證明書(特殊死因)
         2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洽辦單位  健保局 轄區分局






3郵局儲戶/銀行帳戶終止(存款繼承)
一般應備
 a往生者遺留存款除依遺囑或生前聲明辦理外,應由合法繼承人申請
b 死亡證明書正本 或 屍體相驗證明書(特殊死因)
c除戶戶籍謄本
d存簿/存單
e國稅局(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完(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二十萬以下免附)
f全體合法繼承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g申請人身份證


4繼承或拋棄繼承  
a除戶戶籍謄本
b申請人戶籍謄本  印章
c繼承系統表
須於三個月內辦理

拋棄或限定繼承 洽辦單位----地方法院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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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保險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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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8 週日 201108:37
  • 100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育兒養育福利措施一覽表

100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育兒養育福利措施一覽表(內政部戶政司100.1.14臺內戶字第1000014947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100年2月21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縣市別
補助要點
(福利措施名稱)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
實施日期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機關名稱及電話)
新北市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0年即10,792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25萬元。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9,829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5,000元,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2,200元。
3.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2,2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2-29603456
轉5644、5642、5645、5694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未滿18歲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籍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申請條件: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 均分配,未超過本市最近1 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 低於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 650萬元。
4.不符第1款至第3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 會 局
社會工作科
02-29603456
轉
3802、3817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1.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就業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將前述幼兒送請已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或應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保母人員照顧者。
2.依行政院核定之「建構友善 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 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 定辦理,逕向各區社區保母 系統或托嬰中心申請。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3.第3胎以上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本項補助無財稅條件之限制。
97.04.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 會 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658、3659、3662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 無力撫養。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 蹤且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未獲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 無力撫養。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 護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
4.父母、養父母一方處1年以 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另一方無力撫養。
5.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 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 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養。
6.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 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 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 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 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養。
6歲以下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6歲(含)以上至18歲以下每人每月補助1,4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 會 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680~3684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99學年度適用) ;100學年度改為免學費教育計畫
家有1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5.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家有2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5.家戶所得逾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家有3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免費」就讀公立托兒所,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5.家戶所得逾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100學年度改為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即100年下半年)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所得3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3萬元。
2.家戶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0元。
3.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3,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
4.家戶所得逾70萬元至11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02-29603456轉3667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就托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滿 5 足歲就讀托兒所大班之原住民幼兒。
1.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
100年上半年度3月1日至4月15日100年下半年度9月1日至10月15日。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轉3667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2歲未滿5足歲者,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1年新北市消費支出80%者、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39
 
托育津貼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低收入戶家庭之子女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
2.領有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之兒童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幼稚園。
4.寄養家庭之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每個月補助1,5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
100年上半年度6月1日至6月20日;100年下半年度12月1日至12月20日。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39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1.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      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      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
(7)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保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每月5,000元。
2.住院期看護每人每日1,500元全年補助18萬元、膳食費實支實付。
3.自行負擔住院費1年60,000元。
4.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保有給付項目,且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無限最高以補助1年30萬。
5.健檢檢查費1次2,000元、健保費及醫療費實支實付。
100年持續辦理。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81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家有2-12歲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用本項臨托服務者,由本局酌予補助托育費用。
2.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家庭(定義比照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或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之規定)。
(3)符合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4)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臨托費用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
100年持續辦理。
社 會 局
02-29603456
轉3636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設籍本市且未達就學年齡、並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或本府核備之專業團隊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2.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之兒童(如為單純構音障礙、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無發展遲緩證明者不予補助)。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4.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665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申請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於本市之兒童及少年。
3.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4.家庭全家人口總收入按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北市最近1年消費支出90%(100年為16,155元)。
5.家庭總收入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6.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全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804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兒童托育津貼
設籍前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1.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家庭有未滿15歲子女或孫子女,符合前項資格之ㄧ,每名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
2.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已就讀本市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私立幼稚園者,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轉3635、3639 
臺北市
育兒津貼
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1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每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100年開辦實施。
社會局
02-27256969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 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1.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0650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社會局婦幼科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低收入戶懷孕加成補助
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成員懷孕滿6個月以上者,至其分娩止。
每月發給3,000元,補助上限為1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兒童或少年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市。
3.兒童及少年未領有超過與本補助同性質之補助費。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公告之平均消費支出80%(100年度標準為19,725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者。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之前若有欠費或中斷投保,須請家長為兒少持續投保健保,始能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06507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1.本市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4,357元;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得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者。
(2)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3)本局委託安置於立案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4)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5)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依補助項目個別審理:
1.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依「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認定基準」等規定辦理。
2.住院期間之臨時看護費補助依「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3.提供本市安置暨保護兒童及少年個案每2年1次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每案以補助1,600元為上限。
4.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每案以補助20,000元為上限。
5.為確認身分所作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每人最高以10,000元為限。
6.其他有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需求並經評估應予扶助案,全年10萬元為上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06507
免費就托公立托兒所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經本局核予危機家庭兒童身分之兒童。
市立托兒所優先收托、經核定後予以免費托育。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設籍本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4.經本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
5.設籍本市之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子女。
6.經評估需緊急轉托兒童。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立案托兒所、幼稚園或課後托育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3)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4)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並符合以下資格:
1.設籍本市。
2.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 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 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1.優先就托本市公立托兒所及減免月費。
2.私立幼托機構托育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3)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4)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設籍本市兒童,而有下列情形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3.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4.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1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5.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5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6.單親家庭。
7.雙(多)胞胎。
8.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9.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1.於托育機構臨托之6歲以下幼兒補助每小時60元。
2.國小學童每小時補助50元。
3.於保母定點或到宅臨托者,本局補助每小時80元。
(每月得最高補助至40小時)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
2.弱勢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 歲幼兒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
2.弱勢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00年新增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中低收入家庭(已屬低收入戶者不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公告之平均消費支出80%(100年度標準為19,725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者。
2.下列未滿5足歲之幼童:
(1)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實際就托本市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及依特教法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特殊幼生。
(2)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實際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者。
補助年滿2歲至未滿5足歲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或年滿4歲至未滿5足歲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費用,每學期補助6,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幼兒教育券
滿5足歲未滿6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幼兒,且實際就讀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課後托育中心兼辦托兒所或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所。
每學期教育券抵學費5,000元,1學年共計1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256969
助妳好孕-5歲免學費補助
當年度9月2日起至次年度9月1日止,滿5歲未滿6歲之幼兒,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設籍並就讀本市立案之幼托機構,且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2.就讀外縣市立案之幼托機構,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1學期於8月1日前,第2學期於2月1日前即與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
每學期 12,543元。
99.9.1開始實施,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教育局
02-27256388
臺北市市民第3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
1.設籍本市,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第3胎(含)以上子女證明卡,並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1至6年級者。
2.本補助金依學年度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自行黏妥證明卡正面影本,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於每學年第1學期11月30日後(上課日於該學年3分之1)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為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一半。
3.本補助金數額,由本府教育局依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支應,並得視預算情形調整。
每學年1,000元。
95.8..1開始實施,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教育局
02-27256394
臺北市市民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幼兒可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
1.設籍本市,年滿5足歲者之第2胎(含)以上幼兒。
2.於優先入園登記時間內,攜帶戶口名簿正本至學區內之公立幼稚園辦理優先入園登記。
 
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教育局
02-27256382
補助就讀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同戶(以戶口名簿正本登載為準)之年滿3足歲至未滿6足歲之幼兒。
2.實際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
3.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獲臺北市早療醫療院所鑑定為「發展遲緩」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就讀滿1學期,每人每學期補助教育費5,000元。
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教育局
02-27256347
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稚園鑑定及安置
1.設籍且居住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年滿3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
2.於受理鑑定安置報名期限(每年3月31日前)報名,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後,可優先入公立幼稚園就讀。
 
100學年度持續辦理。
教育局
02-27256347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登記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2.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及幼稚園,並以收托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限。
1.新設立托兒機構並完成立案者:最高補助15萬元。
2.改善或更新已登記立案托兒機構之設施者:最高補助5萬元。
3.委託民間立案托兒機構,並由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最高補助2萬元。
100年3月至12月。
勞工局
02-27287010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
1.第1類:設籍本市0歲至6歲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2年者。
2.第2類:
(1)設籍本市0歲至6歲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設籍本市0歲至12歲之兒童,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者。
3.第3類:設籍本市6歲以下之兒童,且持有「臺北市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卡」者。
1.第1類補助對象:
(1)急診掛號費(80元)、急診及住院之及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健康諮詢費。
2.第2類補助對象:
 (1)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健康諮詢費。
 (3)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3.第3類補助對象: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
100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2-27287084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已結婚未生育第1胎之夫或妻。
1.男性:655元。
2.女性:1,595元。
以上補助費用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100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2-27208889
孕婦母血唐氏症篩檢
(擇一補助)
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8-13週之孕婦。
2.中期母血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14-20週之孕婦。
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2,200元,篩檢項目為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及孕婦血清檢驗。
2.中期母血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1,000元,篩檢項目為2指標血清檢驗。
以上補助為擇一補助篩檢費用,其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臺中市
臺中市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之兒少,且未獲其他政府之生活扶助,並符合本計畫規定者。
每人每月1,4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606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特境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特境子女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605
幼兒教育券
年滿5足歲之就讀托兒所大班之幼兒。
每人每學期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09
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年滿5足歲之就讀托兒所大班之幼兒
99學年度依家戶子女數及父母收入就讀私立園所每年補助2-6萬元,就讀公立園所為免費或補助1.4萬~2.6萬元。
100學年度補助金額另依中央規定。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09
臺中市低、中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1.低、中低收入戶5歲以下之兒童,就托於立案之托兒所。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1,500元;中低收入戶每學期6,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08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依行政院核定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2.就業之家長且年收入150萬以下,之2歲以下幼兒,就托於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
3.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16
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位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照顧。
2.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37516
臺南市
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
實施對象:滿4足歲及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4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實施對象:全國滿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每學期補助5,000元。
 
 
 
 
 
 
 
 
 
 
 
 
 
 
 
 
 
 
 
 
 
 
 
 
每學期補助5,000元。
5歳幼教券每年3月及9月申請。
4歲幼教券由100年3月開始申請。
 
 
 
 
 
 
 
 
 
 
 
 
 
 
 
 
 
 
 
 
100年持續辦理。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22204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8649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補助對象:設籍直轄市、縣(市),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五足歲之原住民幼兒。
1.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 助10,000元。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22204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
補助額度
就讀公立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家有一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
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
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
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
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
補助2萬元
家有二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
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
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
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
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
補助2萬元
家有三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
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
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
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
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
補助2萬元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22204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649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1.申請「中低家庭幼童身分證明」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已屬低收入戶者不補助):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者。上述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即申請幼童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即申報扶養幼童者)。
(2)年滿4足歲實際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童可向下延伸至3足歲。
2.每年3月及9月向幼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申請「中低家庭幼童身分證明」,4月15日及10月15日前持證明文件向幼童就讀園所提出補助申請。
3.本經費不得與幼教券重複請領。
1.實施對象: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申請條件: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者。但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依前目比例核計。
(3)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前項第2款、第3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2.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請領補助費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100年持續辦理,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6-6358472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4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1.補助對象:身心障礙兒童家長。
2.申請條件:年滿5足歲以上,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輕、中度者需再持院級以上醫院開立「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診斷證明於開學前後1個月有效即可申請。
1.輕度:每月補助600元。
2.中度:每月補助700元。
3.重度以上:每月補助800元。
※第1學期核撥5個月。
※第2學期核撥4個月。
每學期開學1個月內提出申請。
教育局
特殊教育科
06-6337942
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
 
1.補助對象:身心障礙幼兒家長。
2.申請條件:3至未滿5足歲,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並於一年內有效者或經本市鑑輔會認定為「身體病弱」之幼兒以上擇一證明文件即可申請
 
1.就讀公立幼稚園:4至未滿5足歲:每學期3,000元
2.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3至未滿4足歲:每學期5,000元。 4至未滿5足歲:每學期7,500元。
3.3至未滿4歲: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 出生。
4.4至未滿5歲: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
第1學期:每年2月初至3月底前。
第2學期:每年8月中旬至9月底前。
教育局
特殊教育科
06-6337942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對象未滿20歲未婚媽媽之新生兒。
 
 
補助標準:每1新生兒每月以政府上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51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凡符合以下補助對象之特殊境遇家庭並扶養15歲以下子女,: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之1。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51
 
 
 
 
 
 
 
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對象: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並就托於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經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及村里托兒所者。

 
2.申請條件: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單) 、印領清冊、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已申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41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1.未滿18歲就學中之兒童少年其父母、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離異,或患重傷病、服刑,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單方監護扶養,且無力撫育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1.5倍,或1.5以上未達2.5倍。
3.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4.不動產:合計未逾650萬元。

每人每月1,400元或800元。

 
每年度向戶籍所在區公所申請。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2991111轉8341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兒童或少年,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兒童或少年實際居住而無戶(國)籍者,請檢附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經濟狀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4)不符第1目至第3目規定者,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協助必要者。
(5)上述各目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2991111轉8646
06-6334952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3.第3胎以上家庭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97.04.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34952
06-3901473
高雄市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1.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其國小以下子女就托(讀)於本市公私立立案托育機構或幼稚園,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1低收入戶子女2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3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4原住民身分之兒童5發展遲緩兒童6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2.申請本補助,第1、2、5、6項經法定資格審核認定,第3、4項需設籍本市2年以上。
1.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月1,500元。
2.私立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每人每月3,000元。
85.07.15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21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
 
 
 
 
 
實施對象
補助額度
就讀公立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家有一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二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三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94.01.20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80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21
 
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
原住民幼兒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實際就托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
 
1.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2.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94.09.13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80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19~21
 
夜間托育補助
 
 
1.設籍本市2年以上之家庭,其國小以下子女就托於本市提供夜間托育服務之私立立案托育機構,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
(2)低收入戶子女。
(3)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4)原住民子女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5)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2.申請本補助,監護人及幼童皆須設籍本市滿2年。
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
 
96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兒童臨時托育補助
 
 
 
1.符合領取兒童托育津貼者,不適用本補助。
2.設籍並居住家有國小以下兒童之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或中低收入兒童少年健保費補助者。
(2)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
(3)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
(4)非自願性失業家庭、高風險家庭或其他社工人員評估遇有經濟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非自願性失業者同時符合第1款或第2款條件者,優先申請。
1.弱勢家 庭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80元,家長自付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80小時。
2.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100元,家長自付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80小時。
98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年滿2歲未滿5足歲者,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含里托兒所)之幼童;年滿4歲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90%、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每人每學期補助6,000元。
 
93.03.02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教育局
幼教科
07-3373121
 
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系統保母人員照顧者或送托本市合法托嬰中心照顧者。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 (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1) 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 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家中育有第3胎以上子女。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第3胎以上子女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
(2)弱勢家庭:補助第3胎以上子女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綜合報告書、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以及達就學年齡,但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補助內容:
(1)療育訓練費:至醫療院所、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全民健保不給付或未涵蓋之療育訓練項目者。其中至早期療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非醫療機構補助療育項目包括: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健保局合約醫療機構補助療育項目:音樂治療。
(2)交通費:接受療育訓練,得補助當日交通費100元(同1天於同1療育機構進行2次及以上之療育訓練,以1次計),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元。
療育訓練費與交通費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申請人應於完成療育訓練後,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相關資料申請。
98.11.02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輔導課
07-3850535轉205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
96.02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1戶4口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2.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    領。
3.子女非婚生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4.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5.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7.單身收養子女。
1.監護未滿15歲子女僅1人者,每月 1,800元;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500元。
2.監護15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仍就學中者,每人每月1,500元。
 
86年12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未滿18歲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高雄市最近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經濟協助。
每人每月3,000元,補助6個月為原則,倘評估仍有扶助需求,最多再補助6個月,且同1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95年6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社工科
07-3373381
 
 
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之未滿25歲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父母因失業、罹患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2)父母均犯案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扶養,其親屬或監護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3)父母或負擔權利義務者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另一方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4)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5,050元)者。
3.家庭財產未超過本局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生活補助:未滿18歲,子女2口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單口者每月最高補助1,800元。
2.大學教育補助:未滿25歲就讀大學或與大學同等學歷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000元,依一般修業年限為限,已超過學制年齡、就讀進修或補習教育者不予補助。
86年12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四維行政中心:
07-3368333
轉2458-2460
鳳山行政中心:
07-7477611
轉2727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1.本市低收入戶兒童少年。
2.本市特殊疾病、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少年。
3.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資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4.本市兒童保護個案或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3.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4.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健保費。
5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96年4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1.設籍於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高雄市最近1年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90%。
4.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5.家庭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免繳健保費。
98.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宜蘭縣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就業者家庭托育: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相關證明)。
3.第3胎以上家庭不設排富條款及就業條件。
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8
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1.補助對象: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並就托於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經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及社區村里托兒所者,皆屬發放對象。
2.申請程序: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下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1)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3)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明書(單)。
(4)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托兒所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2
桃園縣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3-3322101
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要點
 
1.設籍直轄市、縣(市),就托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之原住民幼兒。
2.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1.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低收入戶托育津貼
凡設籍本縣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收托年齡依當學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
1.2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托兒所。
2.4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幼稚園。
 
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補助。
2.請領幼兒教育券補助、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學費補助、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或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等相關補助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1.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間出生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幼兒。
2.依法核定緩讀,並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學齡兒童。
3.家戶擁有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 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多寡,均排除於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外;惟就讀立案之私立幼托園所者仍得請領幼兒教育券(每學期5,000元)之補助。
以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提供不同級距之補助額度。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但羈押中不得申請)、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家庭」及「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
6.申請人及其配偶已接受政府相關補助,不得再提本項申請。倘確有生活困難,須經本府評估需予經濟扶助,始得申請本計畫扶助。
7.兒童及少年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每月3,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托育費用補助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就業者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弱勢家庭檢附證明: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受僱於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員。
1.托育費用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
實施對象:全國滿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 (托)於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者。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及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
每人每1學年補助10,000元,分2學期發放。
100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1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處1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3.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4.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需附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監護一方無力撫養者。
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收活費標準1.5倍且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每人每月1,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1.設籍於本縣之未滿18歲兒童。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 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3.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4.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自付之保險費補助全免。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3-3322101
新竹縣
竹北市
 
新竹縣竹北市幼兒教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年滿3至6足歲設籍本市幼兒且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98年8月5日以前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者。                 
 
每位幼兒補助金額1年為3,000元。
99.03.25
開始實施,
99.05.18
修訂,100年持續辦理。
竹北市公所
社會課
03-5515919
轉130
湖口鄉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幼兒教育補助費核發實施計劃
1.年滿3至6足歲幼兒(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
2.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鄉滿2年(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且繼續居住本鄉者。
1年2,000元。
92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湖口鄉公所
社會課
03-5993911
轉103
苗栗縣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1.申請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及合法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2.申請條件: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3)第3胎以上家庭: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者。
1.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3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者。但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4.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五)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符合者,每學期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以實際繳費額度核予。
100年持續辦理。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3
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滿5歲之原住民幼兒。
1.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元。
3.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
100年持續辦理。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5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
補助額度
就讀公立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家有一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二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三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5
苗栗縣辦理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兒童。
每月補助5,0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已領有其他托教補助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037-559645
彰化縣
 
 
 
彰化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婦幼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1.應於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且為本府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之未滿1歲嬰幼兒。
2.嬰幼兒滿1歲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3.嬰幼兒若註銷低收、中低收入戶資格,自註銷日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4.嬰幼兒之年齡計算以實足年齡為準。
申請本項補助經核准者,以戶內符合資格之嬰幼兒口數計算,每口每月補助2,000元。
95.10.1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47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符合左列條款之婦女的子 女每1名子女每月1,78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符合第1款至第7款,得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5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並有未滿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1.緊急生活扶助:最高補助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
2.子女生活津貼: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之1,每年申請1次。
3.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4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3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之學齡前幼童。
2.年滿4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讀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之學齡前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4.家庭應計算人口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之90%者。
5.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6.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依實際情形補助。
2.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劵補助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94.09.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1
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之下列兒童:
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家庭寄養之兒童。 
1.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2.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助其差額;其補助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
90年度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2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4.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1)患精神病患者。
(2)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3)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4)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入獄服刑1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1,4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5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1.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第3點規定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2.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1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5)不符第1款至第4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3,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7264150轉0765
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日間托育服務補助
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學
齡前兒童(0-6歲)
1.設籍本縣。
2.學齡前兒童(0-6歲)。
3.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
4.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1.每人每月補助最高金額為3000元。若低於3000元,以實際支付費用為補助額度。
2.本項補助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4-7264150轉0762
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就讀公立托兒所托育服務補助
1.就托於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之公立托兒所之身心障礙兒童及發展遲緩兒童。
2.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或綜合報告書(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需由,)及註冊收據等於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及9月1日至10月15日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1.就讀公立托兒所每學期托育服務補助約6000元,托育服務補助項目包含保育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及點心費、交通費等。(每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
2.若實際繳費未達60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上下學期2次。 
3.凡申請本案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相同性質之補助(如低收入戶托育津貼、教育券、中低托教補助、身障幼兒就讀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教養機構補助、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扶持5歲幼兒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等)。
4.每人每學期最高以6000元為發放上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4-7264150轉0762
南投縣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工及婦幼科049-2247970
弱勢家庭臨時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間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工及婦幼科049-2247970
雲林縣
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補助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縣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五點條件者,得申請家庭扶助: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
2.子女生活津貼: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核發。
3.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保險法第33條及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4.兒童托育津貼: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5.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5萬元為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6
未婚懷孕少女補助
1.未婚懷孕少女安置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未獲政府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或其他同性質項目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18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一歲新生兒。
2.未婚懷孕少女醫療(生產)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6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同性質項目補助之未滿18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未婚懷孕少女。
3.未婚懷孕少女子女托育補助對象:未婚懷孕少女之未滿3歲子女,且未經生父認領者。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05-5522538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凡設籍本縣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每一新生兒營養補助按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一倍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38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戶籍設置於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無戶(國)籍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資產規定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訪視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須予經濟扶助。
前項各款,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650萬元。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但經縣政府社工員或縣政府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訪視評估後,如有延長必要者,最高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2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未領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津貼(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公私立機構補助費、列款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或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或經法院裁定監護權由家庭其他成員行使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 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經生父認領,其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前項各款,應符合下列資產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公告現值低於650萬元。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每個月1,400。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8
兒童托育津貼
本要點扶助對象為就托本縣之公立托兒所或立案私立托兒所,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本縣列冊有案低收入戶之兒童。
2.經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兒童。
每名兒童每半年最高補助9,000元,惟實際繳費低於前述金額者,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8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
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為當年度9 月2 日至次年度9 月1 日止滿5足歲未滿6 足歲之幼兒。
1.家有1 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60 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2.家有2 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70 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3.家有3 位子女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80 萬元以下之滿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4.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 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備註:100學年度起加入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新台幣110萬元以下家庭為辦理對象。
1.補助金額係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公托最多免費、私托1年最高補助6萬元,但上述2者皆不補助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等),但家戶有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予補助。
2.100學年度起加入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110萬元以下家庭為辦理對象,其補助額度依中央函文辦理。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2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申請托教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1款規定: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2.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者。但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2.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政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請領補助費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4
幼兒教育券
實施對象:全國滿5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2.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
3.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1)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2)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3)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4)幼兒於學期中途(第1學期於10月15日、第2學期於4月15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每學期補助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2
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1.一般家庭: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3,000元。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5
弱勢家庭臨時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符合前2款資格之一者,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間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5
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1.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為原則。
2.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為原則。
3.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7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1.設籍於本縣且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
2.兒童或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
4.動產:家庭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15萬元。
(1)家庭存款本金。
(2)有價證券。
(3)投資。
(4)其他動產。
5.不動產:家庭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
(1)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
(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每月固定應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額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4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需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
1.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本縣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經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育幼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6歲或已滿6歲,但未達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全額補助。
2.協助繳納符合補助資格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每人每日(24小時)最高補助1,000,覆實補助。
4.膳食費為全額補助。(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5.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全額補助,惟本項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以及住院之指定病房費。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2
雲林縣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實施要點
1.設籍本縣之新移民子女。
2.以當學年度9月2日基準日(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間)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者。但因特殊原因未依年齡就托(學)者,不在此限。
3.實際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4.父母一方為新移民,其家戶年所得未超過60萬元,且年利息未超過3萬元者。
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幼童每人每1學期補助4,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4歲之學齡前幼童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
2.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3.不動產:總計不超過650萬元。
4.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 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最高每人每學期補助6,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
實施對象
補助額度
就讀公立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家有一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二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三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100年持續辦理。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費用補助
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滿5足歲幼兒,並實際就讀於公立幼稚園或合法立案私
立幼稚園者。
1.私立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2.公立幼稚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教育處
特教科
05-5339148
 
嘉義縣
扶持5歲幼兒計畫補助
實施對象
補助額度
就讀公立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家有一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二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三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05-3620900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3.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15
屏東縣
中低收入家庭托教補助
補助年滿2、3、4足歲幼童實際就讀托兒所之幼童。
6,000元/學期。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0
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全國年滿5足歲之原住民幼兒實際就托於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之原住民幼兒。
公立(社區)2,500元/學期。
私立10,000元/學期。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轉205
低收入戶托
育津貼
凡就讀幼托園所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兒童。
9,000元/學期。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0
辦理低收入
戶產婦及嬰
兒營養補助
實施計畫
1.低收入戶產婦。
2.低收入戶出生2個月內嬰
兒。
每人補助5,000元。
93.03.18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轉506
幼兒教育券
年滿5足歲就托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之幼兒
5000/學期。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轉205
未婚媽媽新
生兒營養補
助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未經生父認領者。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
93.02.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3
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生活
津貼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每1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之1(100年度:1,788元),每年申請1次。
89.05.24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轉207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
補助額度
就讀公立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家有一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二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三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依 家 戶子女數及家戶年 所 得核定補助 金 額。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實施至100年7月。
社會處
08-7378821轉210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110 萬元以下家庭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幼兒。
依園所地區別及家戶年所得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含國幼班)之機制;對於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再依家戶年所得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本計畫凡以家戶年所得作為補助認定標準者,均排除家戶擁有3 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 萬元者。
100年8月起實施。
社會處
08-7378821
轉210
臺東縣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3.第3胎以上家庭:
(1)第3胎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2)第3胎以上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每月3,000元。
 
 
 
 
 
 
 
 
 
 
 
 
每月5,000元。
 
 
 
 
 
 
 
 
 
 
 
 
 
 
 
 
 
 
每月3,000元。
 
 
 
 
 
 
 
每月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99.12.29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97.04.01開始實施,99.12.29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100.01開始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89-326141
花蓮縣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1.依照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子女生活扶助:每人每月1,6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
每1新生兒每月以上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核定補助1次為限。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托育補助)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子女托育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或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97.04.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照顧者。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
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澎湖縣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兒童托育津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6-9264068
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對象:就托於本縣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兒童。
(2)寄養家庭兒童。
(3)領有本縣困苦失依兒童生活扶助者。
2.申請程序:
(1)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繳費收據等資料於每年3、6、9、12月按季向兒童就讀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提出申請。
(2)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收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應即初步查核其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印領清冊及收據函轉本府覆核。
(3)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應撥款予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轉發各申請人,或由本府直接撥款予申請人。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6-9264068
臨時托育補助
 
1.補助對象:本縣兒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或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失業保險給付者之0至2歲子女,於立案托育機構或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臨時托育者。
(2)未滿12歲領有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安排於領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或立案托兒所、育幼機構、養護機構接受臨時托育服務者。
(3)其他經社會工作員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2.申請程序:
(1)由幼童父母逕自選擇立案機構或有保母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證之保母或通過各縣市政府、職訓局辦理之保母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之保母托育。
(2)於托育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就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或保母技術士證照或保母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時數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證明、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證明、特殊境遇婦女證明或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卡影本、繳費收據或證明(正本)、領據等相關資料至鄉市公所由鄉市公所先行初核通過後再函送本府覆核。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整,半日托每次最高補助2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2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全日托每次最高補助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每月補助以不超過15日為原則。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6-9264068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1.補助對象:
(1)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五足歲實際就托於已立案之公私托兒所之幼童及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另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亦得補助之,唯補助以1學年為限。
(2)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3)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程序:
(1)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分別於當年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家戶戶籍謄本、家戶所得、財產清冊、幼童稅籍資料)送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認證之初核,再函轉本府複核,由各鄉、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認證
(2)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持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分之認證於當年4月底、10月底前向就托之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統一列冊分別向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補助。
 (3)各公、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應於開學時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打幼兒資料,並透過「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進行補助身份勾稽,統一製作印領清冊檢附相關繳費收據、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園所領據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核准完成後將撥款予園所,由園所轉發申請人。
符合本補助對象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實際繳費未達6,000元者以實際繳費補助之;已請領行政院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托育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6-9264068
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3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500萬元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者。
每人每月最高扶助1,4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6-9264068
澎湖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托育補助要點
本縣未達學齡領有身障手冊或經診斷為發展遲緩之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就托於本府許可收托特殊兒童之公、私立托兒所或托育養護機構者,得請領托育費用補助。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托育費用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辦理。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6-9264068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澎湖縣社區保母系統(本縣保母服務協會)
06-9260485
基隆市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    用補助。
(1)父母雙方皆就業或單親一方就業。
(2)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 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a.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 得150萬元(含)以下。
b.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     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     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     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2.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   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   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   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   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第3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一般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1.一般家 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5,000元。
 
 
 
 
按實際送 托時數計,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1.一般家 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幼兒每月5,000元。
97.04.01開始實施,99.12.29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轉2203-2205
 
新竹市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1.補助對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未領取政府其他性質補助者。
2.申請時限:於新生兒出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時視同放棄。
依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核發。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5216121
轉405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凡本市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立案私立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就托(讀)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
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兒童父或母、監護人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申請時限:每年 3 月及 10 月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5216121轉301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
 
 
 
 
 
 
 
 
 
 
 
 
 
 
補助對象: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3歲之學齡前幼童實際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者。
2.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3.家庭財產未超過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90%者(99年度為14,744元)。
(2)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3)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10月底前提出。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已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得補足差額,惟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100年持續辦理。
(100年2月1日起向下延伸至年滿2歲之學齡前幼童。)
社會處
03-5216121轉301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將前述兒童送請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已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照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就業者家庭。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2.申請時限: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備齊文件送至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審核;如資料不齊備,應自接獲通知補件日起7日內,備齊文件送達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如逾期申請或補件者,補助日期自備齊文件並送達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之收件日(或郵戳日)起算,不得跨年度申請。
3.注意事項: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以上3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5)依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1.一般家庭:每位幼兒每月補助3,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2.弱勢家庭:每位幼兒每月補助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補助日期超過15日、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5216121
轉410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托(讀)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幼兒。
2.申請時限:第1學期於10月15日前、第2學期於4月15日前由就托(讀)托兒所或幼稚園統一造冊向市府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參閱下表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
辦理。
社會處
03-5216121
轉301
 
 
原住民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托(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
2.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底及10月底前提出。
 
1.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
2.就托(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3.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補助者,得補足差額。
100年持續辦理。
民政處
03-5216121
轉506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於當年度9月1日年滿3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托(讀)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
2.申請時限:於每年3月底及10月底前提出。
 
1.年滿5足歲且就托(讀)公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幼兒: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除得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外,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5,000元。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資格者:除得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外,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3,000元。
2.年滿5足歲且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童:家戶年所得總額30萬未達60萬元,(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總額超過650萬以上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除得申請「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外,並得申請補助差額。家戶年所得總額超過60萬以上者:除得申請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2,500元外,並得申請差額補助3,500元。
3.年滿4足歲且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8,500元。
4.年滿3足歲且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民政處
03-5216121
轉506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補助)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88元
2.兒童托育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5216121轉558
嘉義市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受僱者家庭: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
低收入戶家,父母未就業自行照顧2歲之幼兒,因參加職訓、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
1.ㄧ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3,000元,弱勢家庭每名幼兒每月5,000元,皆補助至幼兒滿2歳止。
2.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每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97.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金門縣
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
 
1.補助對象
(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 條例施行後(95年1月 27日)設籍本縣連續滿 5年者。
(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自治 條例施行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5年者。
2.照顧對象:
(1)照顧未滿5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 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
(2)照顧未滿12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3.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5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5)其他相關文件。
1.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3,000元。
2.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5,000元。
3.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6,000元。
95.02.01開始實施,
100.01.14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82-322897
連江縣
連江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試辦要點
設籍條件: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5年者。
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籍本縣且累積滿5年。
3.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者。
4.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照顧對象:(符合下列之一)
1.照顧3足歲以下子女者。
2.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3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5.其他相關文件。
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3,000元;育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5,000元;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6,000元。
99年1月1日開始試辦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民政局
0836-25022轉2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凡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者。
 
子女生活津貼,每名每月1,728元。
90.05.24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民政局
0836-25022
轉24
托兒機構及幼兒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凡設籍本縣6歲以下兒童就托於縣內私立托兒所者。
每人每月4,000元。
92.07.30開始實施,100.01.01修正並持續辦理。
民政局
0836-25022
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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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8 週日 201108:09
  • 100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100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內政部戶政司100.1.14臺內戶字第1000014947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100年2月21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縣市別

補助要點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

實施日期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新北市

社會救助法第16條第8項

 

凡設籍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次生產補助20,400元,無胎次限制。

每胎補助20,400元。

84.03.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2-29603456

轉5692

臺北市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生育獎勵金)

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每1新生兒發放20,000元。

100年開始實施。

民政局

02-27256269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未領有民政局「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產婦為列冊低收人口。

(2)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或死產之孕婦。

2.生產、流產或死胎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16,5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2-27597725

 

臺中市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1.補助對象: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申請條件: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合法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經本市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每1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10,000元。

 

100年開辦實施。

社會局

04-22289111

轉7605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1.生育及產婦營養補助

(1)本市當年度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姙娠滿24週(6個月)之孕婦或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未獲政府同性質補助,一經查獲重覆申請同性質補助追繳該補助款,但已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仍可申請補差額。

2.嬰兒營養補助:本府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新生兒,於出生3個月內提申請。

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併一起申請。

1.生育補助:每人每次生育補助10,200元(雙胎胞、多胞胎不加倍補助)。

2.產婦營養補助:補助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次發放。

3.嬰兒營養補助: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21,6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救助科04-22289111

轉37202

臺南市

 

已規劃研議中

 

 

民政局

06-3901154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第3胎係以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

第1、2胎每名6,000元,第3胎以上每名10,000元。發放總額以新生兒數計。

99.01.01

開始實施,

另自99年4月1日起提高第3胎以上生育津貼補助金額。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80

高雄市政府發放市民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實施要點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起或符合資格後3個月內備相關資料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育兒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

2.健保費自費額每人每月最高659元。上項補助至新生兒滿1歲前。

 

99.04.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80

宜蘭縣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1.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每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98年7月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9328822

轉213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10,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99.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5

礁溪鄉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補助對象:產婦

申請條件: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新生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100.01.01

~

100.12.31

礁溪鄉公所

03-9881311

轉303

宜蘭市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3.婦女生育第3胎以上,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10,000元。

98.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轉504

三星鄉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補助對象: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申請條件: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98.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三星鄉公所

社會課

03-9892018

轉265

羅東鎮

100年度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且生育之婦女需設籍於本鎮4個月以上,並有妊娠滿20週以上之生產事實(生產或流產)者。

2.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其配偶需設籍於羅東鎮1年以上。

每次6,000元。

100.01.01

~

100.12.31

羅東鎮公所

社會課

03-9545102

轉255

五結鄉

 

 

 

 

 

宜蘭縣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1.本辦法請領對象為設籍本鄉且符合下列資格之已婚生育婦女:

(1)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或設藉本鄉未達6個月但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或外籍配偶其居留地址設於本鄉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鄉達6個月或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6個月或1年,設籍本鄉中途未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2.符合第3條規定之生育婦女,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3.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檢具除戶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合資格申請人申領。

4.符合本辦法申領資格之生育婦女,檢具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至本所社會課申請,委託他人申請需備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99.07.13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五結鄉公所

社會課

03-501115

轉80

員山鄉

新生兒滿月禮

新生兒辦妥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禮券600元。

99.06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員山鄉公所

社會課03-9231991

轉33、35

壯圍

鄉

宜蘭縣壯圍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實施辦法

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壯圍鄉,且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2,000元。

100年開始辦理。

 

壯圍鄉公所

03-9771459

南澳鄉

 

宜蘭縣南澳 鄉婦女生育 補助要點

 

1.凡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2.如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者,亦得申請補助。

3.符合資格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4.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5.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經本所審核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97.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南澳鄉公所

民政課

03-9981915

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1231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大同鄉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婦女,或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1年以上,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
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要點之規定給予補助。                            3.符合上述第1、2款之婦女,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難產、夭折)者。

每胎補助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97.07.15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課03-9801004

轉131

桃園縣

桃園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1.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2.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3胎者。

3.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

4.生產後3個月內申請之。

本縣低收入戶辦理生育補助,前3胎每胎6,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局

03-3350628

 

中壢市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第一胎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生產第1胎之婦女及第1胎嬰兒須設籍本市。

2.申請人設籍本市至胎兒出  生日止須滿6個月以上者。

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婦  女事實上之第1胎生育者。

4.申請人須於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  理。

5.外國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育第1胎之子女。

第1胎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中壢市公所

社會課

03-4271801轉1215

平鎮市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於本市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須滿3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2.出生之新生兒需初次設籍為本市市民者。

3.申請人為合法婚姻者。

4.外國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其配偶在本市設籍3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1.每1胎補助5,000元。

2.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100年持續辦理。

平鎮市公所

社會課

03-4572105轉2214、2218

龜山鄉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1.凡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為  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  配偶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  足資證明與本鄉鄉民結婚  且有居住本鄉滿6個月以  上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

2.凡於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嬰兒須設籍本  鄉,並自出生之日起6個月  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權利。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龜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3203711轉307

新屋鄉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劃

1.出生嬰兒及申請人(父或母)設籍於本鄉者。

2.自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3.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每1胎3,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新屋鄉公所

社會課

03-4772111轉238

觀音鄉

桃園縣觀音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1.在本鄉設籍滿1年之鄉民。但新生兒不在此限。

2.胎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10,000元,不限胎數。雙胞胎3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觀音鄉公所

社會課

03-4732121轉219、220

大溪鎮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設籍本鎮且為合法婚姻之  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鎮至新  生兒出生日止,居住滿6  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  新婚婦女設籍本鎮至新生兒出生日止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並居住本鎮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者仍得申請第1胎生育補助。

2.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有關  證件足資證明與本鎮鎮民  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 (含6個月)以上者。

3.新生兒須初設籍本鎮。

4.自新生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期間新生兒及父母設籍均不得中斷)。

1.第1胎補助3,000元;第2胎補助5,000元;第3胎補助8,000元。

2.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100年持續辦理。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207

蘆竹鄉

桃園縣蘆竹鄉100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有生育事實之本鄉婦  女,於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  個月且繼續居住,新生嬰兒  出生登記設籍本鄉者。

2.嫁入本鄉鄉民滿6個月之  異國新娘(含大陸籍配偶),以夫為當事人提出申請。

3.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第1胎補助6,000元。

2.第2胎補助10,000元。

3.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

4.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數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蘆竹鄉公所

03-3520000

轉165

楊梅市

桃園縣楊梅市100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設籍本市之新生兒父母雙  方擇一方為申請人,並至新  生兒出生止,應持續設籍本  鎮4個月以上實際居住  者,且新生兒出生須登記設  籍本市。

2.申請人及新生兒自符合補  助資格起至申請日止,需自  始未遷出本鎮者。

3.申請人須於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1胎補助6,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胎次以婦女生育胎數計算為準。

100年持續辦理。

楊梅市公所

03-4853286

復興鄉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1.凡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設籍本鄉且為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自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止,居住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2.外籍配偶有關證件足資證  明與本鄉鄉民結婚且居住  本鄉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

3.出生之嬰兒須完成登記設  籍本鄉。

每胎補助12,000元,不受胎數限制。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

100年持續辦理。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121

八德市

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凡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及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設籍本市,且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者。

2.自分娩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3.新生兒父母雙方皆設籍本市者,協議1人為申請人。

每1胎3,000元;若為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轉243

桃園市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申請作業要點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設籍本市(父或母)至胎兒出生日止需滿6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  為本市市民者。

4.外籍或大陸籍女子與設籍  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  民國國籍者,生育子女,以  夫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  者,比照辦理補助。

5.申請人應於生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1胎補助5,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桃園市公所

03-3348058

轉1232

大園鄉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凡設籍本鄉至嬰兒出生日  止滿6個月以上之婦女。

2.申請補助時,新生嬰兒初次設籍須設籍本鄉。

3.申請之婦女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時,其配偶設籍本鄉已達6個月者,得申請補助,自生產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4.自100年1月1日起出生之嬰兒,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1.第1胎補助8,000元。

2.第2胎補助10,000元。

3.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

4.雙胞胎或以上者,以嬰兒數為補助金額單位。

100年持續辦理。

大園鄉公所

03-3842494

轉231-233

龍潭鄉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1.本鄉婦女有生育事實並於  生育前設籍本鄉滿6個月  以上且繼續居住之婦女。

2.生育前與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男子結婚之外籍配偶(含大陸籍配偶)。

3.生育前設籍本鄉2個月以上但未滿6個月(目前仍繼續居住)之婦女,其配偶須設籍本鄉滿6個月以上。

4.出生嬰兒設籍本鄉者。

5.自嬰兒出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每1胎補助6,000元。(若為雙胞胎以上者按實際胎數補助並視同1次補助)

100年持續辦理。

龍潭鄉公所

03-4793070

轉229

新竹縣

新竹縣政府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計畫

 

1.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分娩(包括死產)。

前項第一款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每生育1胎補助10,000,補助金額以胎計。

87.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社工科

03-5518101轉3168

 

芎林鄉

公所

 

 

新竹縣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實施計畫

 

 

 

1.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產婦或配偶之一方須設籍本鄉,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2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3.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每胎補助6,000元。

 

100.01.01開始實施。

 

芎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5921135

轉16

 

苗栗縣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夫妻雙方現設籍本縣且其中1人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2款所規定達1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1年以上。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補助期間夫妻雙方及新生兒任何一人遷出本縣者,喪失補助資格。

*夫妻之一方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依親居留證且居留縣市為本縣,得申請補助。

每1胎兒補助34,000元,第1年補助10,000元,第2年起至第4年每年補助8,000元直接匯入郵局帳戶。

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補助10,000元。

87.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工科

037-320135

 

 

三灣鄉

 

 

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凡婚生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前項所稱父母如為新婚1年以內除夫、婦皆需設籍本鄉外,以一方之戶籍滿1年以上者。

3.新生兒應於出生3個月內申請生育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第1、2胎單胎者發放2,000元,第3胎起單胎發放5,000元。

96.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財福課

037-831001

轉262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或年滿20歲以上之未婚生子婦女。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具合法婚姻關係係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自95年開始實施,96年擴及中低收入戶,98年1月1日再擴大至一般戶。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科

04-7264150

轉0766

 

 

 

彰化市

彰化縣彰化市88年度婦女生育津貼發放實施計畫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每胎5,000元、雙胞胎10,000、3胞胎30,000、4胞胎以上100,000元。

87.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課04-7222141

鹿港鎮

彰化縣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

1.夫妻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3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   申請。

每名嬰兒補助3,000元。生產第3名嬰兒者補助6000元。

 

96.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並修正自治條例生育第3名嬰兒者之婦女補助6,000元。

鹿港鎮公所

社會課

04-7772006轉180

 

員林 鎮

彰化縣員林 鎮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計 畫

 

補助對象:申請婦女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夫妻雙方、一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持有新生兒出生證明並設籍本鎮(生育第1胎或新生兒未設藉本鎮或墮胎、流產、死產分娩者均不予補助)。申請條件                                                                                                                                         申請程序: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備妥申請表、申請人戶籍謄本、新生兒戶籍謄本,逕向本所社會課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婦女生育第2胎(含)以上,每名新生兒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補助6,000元,以此類推)。自99年1月1日起增列生育第1胎為雙胞胎,補助3,000元整(3胞胎補助6,000元,以此類推)。

97.01.01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員林鎮公所社會課

04-8347171轉118

 

北斗鎮

彰化縣北斗鎮100年度婦女生育賀品發放辦法

1.補助對象:

(1)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生育之婦女。

(2)產婦、產婦之配偶,生育日前即設籍北斗鎮。

(3)新生兒須設籍北斗鎮。

2.申請條件:

(1)以婚生子女為限,非婚生子女不予發放。

(2)小產者不予發放。

每胎發放生育賀品乙份(雙胞胎發放2份)。

100.01.01

~

100.12.31

北斗鎮公所

社政課04-8884166

轉35

和美鎮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每胎發放生育津貼5,000元。

95.01.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和美鎮公所

04-7560620轉255

田中鎮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每胎3,000元。

98年度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田中鎮公所

社政課

04-8761122

社頭鄉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每胎發放3,000元、雙胞胎以上者,按新生兒數增給。

97.10.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

竹塘鄉

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每胎10,000元。

99.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竹塘鄉公所

04-8972001轉112

線西鄉

彰化縣線西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已婚夫妻其中1人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生育者(以分娩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自97年起施行,100年持續辦理。

 

線西鄉公所

社政課

04-7584012轉133

伸港鄉

彰化縣伸港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並居住在伸港鄉內達1年以上。

每胎補助5,000元。

92年1月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伸港鄉公所

047982010

轉157

芬園鄉

彰化縣芬園鄉喪葬補助暨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1.凡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

2.於出生之日1年內申請。

每胎補助3,000元。

100.01.01

~

100.12.31

芬園鄉公所

社政課

049-2523968

南投縣

低收入戶婦

嬰營養津貼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每人補助9,18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49-2244145

雲林縣

雲林縣婦女生育津貼

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之 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1年以上,且於98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每1位新生兒補助6,000元。

98.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2

 

麥寮鄉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9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5.01.01

開始實施,

97.01.01

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嘉義縣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87.01.06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12

嘉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每人每次補助10, 200元。

92.09.15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5-3620900

轉208

 

六腳鄉

嘉義縣六腳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產婦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或其配偶設籍4個月以上之產婦,外籍(含大陸)產婦未取得國籍者,其配偶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設籍4個月的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4個月為準。

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8.03.19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六腳鄉公所

05-3801121轉110

義竹鄉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2,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88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義竹鄉公所

05-3413512~4

東石鄉

嘉義縣東石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2.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

阿里山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生育實施補助辦法

除新生嬰兒應設籍本鄉外,夫或妻之一方需設籍本鄉滿1年。需屬合法婚姻下之婚生子女及胎兒出生非死產者為限。

第3胎以後(含第3胎)出生之每1名新生兒。

每胎補助6,000元,雙胞胎補助12,000元,依此類推。第3胎以後(含第3胎)每個月補助1,000元,為期6年。

99.05.14嘉阿鄉代字第420號提案議決通過,100年持續辦理。

阿里山鄉公所

05-2562547轉174

大埔鄉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3.產婦無本國籍,未能設籍本鄉,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4.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鹿草鄉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3.產婦係屬外籍新娘,礙於規定而未能即時設籍本鄉,則依其配偶需設籍1年以上,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記載屬實來核發。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婦女生育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10,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97.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

朴子市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依法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97.01.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轉56

屏東縣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每人補助10,200元。

92.07.16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08-7378821

轉506

 

東港鎮

屏東縣東港鎮生育獎勵金申請辦法

1.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現設籍該鎮達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2,000

元。

9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100年1月3日實施。

東港鎮公所

08-8324131

轉132

 

枋山鄉

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

1.設籍該鄉滿6個月以上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2.新生兒設籍該鄉。

3.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3,000

元。

99年12月1日發布,100年1月1日實施

枋山鄉公所

08-8761107

轉39

 

琉球鄉

(未訂定補助要點,每年依預算編列實施)

1.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2,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琉球鄉公所

08-8612501

轉118

新埤鄉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1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5,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新埤鄉公所

08-7973800

轉15

崁頂鄉

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結婚補助費實施辦法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5,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崁頂鄉公所

08-8631144

滿州鄉

屏東縣滿州鄉實施社會福利-生育補助辦法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10,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滿州鄉公所

08-8801105

轉502

牡丹鄉

屏東縣牡丹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如調解、在案者)。

2.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如公、勞、農、軍保者),將不予重複補助。

每位新生兒核發5,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牡丹鄉公所

08-8831001

轉15

來義鄉

屏東縣來義鄉喪葬及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設籍該鄉。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位新生兒核發3,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來義鄉公所

08-7850251

轉122

獅子鄉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1.產婦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6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擇一領取。

每位新生兒核發6,000

元。

100年持續辦理。

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轉50

臺東縣

臺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3.未婚生子不予補助。

每胎5,000元。

95.01.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89-348418、320172

花蓮縣

花蓮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計畫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婚生產婦。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

93.01.01

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救助科

03-8225178

 

秀林鄉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為鼓勵設籍本鄉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營養補給,特定本辦法。

1.產婦設籍本鄉(除和平村外)3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算1年)

2.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或配偶)設籍本鄉(除和平村)1年以上者。

3.產婦設籍本鄉和平村3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算3年)

4.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或配偶)設籍本鄉和平村3年以上者。

1.本鄉(除和平村外)每胎補助5,000元。

2.和平村10,000元。

 

 

97.01.01

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秀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861211

光復鄉

花蓮縣光復鄉婦女生育第3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新生兒在光復鄉(以下簡稱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為本規約補助對象;但新生兒兄弟姊妹之生父、生母非同1人及非婚生子女,不在此限。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前項非婚生子女不含法院判決及家暴受害者;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

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

3.婦女生育雙胞胎補助10,000元;生育3胞胎以上者,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97.08.25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光復鄉公所

03-8702207

卓溪鄉

花蓮縣卓溪鄉婦女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申請對象: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10個月以上(新生兒自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或母,設籍10個月之認定:須嬰兒出生當日往前推算10個月前即已設籍本鄉者。

2.未婚生子者不予補助。

3.新生兒家長申請生育補助以1次為限。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100.01.01

開始實施。

卓溪鄉公所

03-8883118

澎湖縣

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1.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所稱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2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1.第1胎補助10,000元。       

2.第2胎補助30,000元。

3.第3胎補助60,000元。

100年開始實施。

 

 

衛生局

06-9272162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補助對象: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條件: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10,000元。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06-9264322

 

湖西鄉

澎湖縣湖西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3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湖西鄉公所06-9921731

白沙鄉

澎湖縣白沙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其父母或一方於99年1 月1日前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87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白沙鄉公所06-9931001

 

西嶼鄉

澎湖縣西嶼鄉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

新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1年以上者,另產婦需年滿16歲,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0年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西嶼鄉公所06-9982611

望安鄉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急難救助暨生育補助金發放標準

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98年度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望安鄉公所06-9991150

七美鄉

澎湖縣七美鄉新生嬰兒福利慰問金實施要點

申請人應備資格:

1.申請人年滿18歲以上者。

2.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於本鄉者。

3.設籍於本鄉滿4個月以上。

每胎嬰兒發給5,000元,雙胞胎發給10,000元,依此類推。

95年度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七美鄉公所06-9971007

基隆市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1.補助對象: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者。

2.申請程序:事實發生2個月內檢附分娩證明、印章、領款收據、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核定後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

 

88.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02-24201122

轉2205-2206

 

弱勢婦女生育津貼

1.新生兒父母(具合法婚姻關係)之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後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其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1.5倍(99年度為14,744元)。(原住民不受限制)

符合者每生育1胎次補助10,000元,雙胞胎補助20,000元,3胞胎補助30,000元,餘類推。前項申請以2胎次為限。

97.01.01開始實施,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02-24201122

轉2203-2204

 

新竹市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1年以後出生且入籍新竹市者。

3.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

 

生育1胎15,000元; 第2胎20,000元; 第3胎以上25,000元; 雙胞胎5萬元; 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

自88年下半年開始實施,94.01.01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民政處

03-5216121轉501

嘉義市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申請條件:

1.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2.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每生育1胎補助3,600元,雙胞胎10,000元,3胞胎以上(含3胞胎) 20,000元。

95.07.01

開始實施,

100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金門縣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若嬰兒出生後設籍他縣又轉入者,不得申請補助

1.單胞胎補助20,000元。

2.雙胞胎補助60,000。

3.3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40,000元。

86.06.27開始實施,99.1.12修正提高補助金額,100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082-330697

連江縣

 

 

 

 

 

連江縣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1胎20,000元,第2胎50,000元,第3胎(含以上)80,000元。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80,000元計算之。

89.01.01開始實施, 95.12.14第1次修正,98.12.20

第2次修正,100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保健課

0836-22095

轉312


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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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保險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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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8 週日 201107:55
  • 各縣市生育補助簡表


台北市

「助妳好孕」系列專案如下:

  • (一)市民生小孩、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民政局辦理)。
  • (二)全臺北市87%、近9萬名孩童,月領2,500元育兒津貼(社會局辦
  •    理)。
  • (三)國民教育延伸到大班,補助5歲幼兒入學(托兒所由社會局辦理;
  • 幼稚園由教育局辦理)。
  • (四)學校幫忙照顧小學生到晚上7點、公立幼稚園孩童到晚上6點
  • (教育局辦理)。
  • (五)今年先擴大實施「免費」孕前健檢(衛生局辦理)。

 

新北市

補助金額:每一胎新台幣20,000元,雙胞胎40,000元,三胞胎60,000元,依此
類推。
並可追溯自今1月1日出生的新生兒!

桃園縣

桃園縣低收入前三胎每胎6,000元
目前已開辦之公所計有13所,為:

  • ◎ 中壢市公所(第一胎5,000元)
  • ◎ 龜山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
  • ◎ 新屋鄉公所(每一胎3,000元)
  • ◎ 觀音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
  • ◎ 平鎮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 大溪鎮公所(第一胎3,000元,第二胎5,000元,第三胎8,000元)
  • ◎ 蘆竹鄉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10,000、第三胎以上20,000元)
  • ◎ 楊梅市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以上10,000元)
  • ◎ 復興鄉公所(每一胎12,000元)
  • ◎ 八德市公所(每一胎3,000元)
  • ◎ 大園鄉公所(第一胎8,000元、第二胎10,000、第三胎以上20,000元)
  • ◎ 龍潭鄉公所(每一胎6,000元)
  • ◎ 桃園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新竹市

補助金額:第一胎15,000元、第二胎20,000元、第三胎25,000元。

新竹縣

補助金額:每胎10,000元。


苗栗縣

補助金額:每一胎兒第一年補助10,000元,第二年起至第四年,每年補助新台幣
8,000元,共34,000元。

台中市

補助金額:每胎10,000元。

彰化縣

補助金額:每胎10,000元。

雲林縣

補助金額:每胎6,000元。

嘉義縣

補助金額:每胎3,000元。

嘉義市

補助金額:每一胎新台幣3,600元,雙胞胎10,000元,三胞以上(含三胞胎)
20,000元。

台南市

補助金額: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後為12,000元。

高雄市

補助金額:第一、二胎每名6,000元,第三胎以上每名10,000元。

屏東縣

補助金額:每胎10,200元。
條件限制: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宜蘭縣

補助金額:每胎10,000元。

花蓮縣

補助金額:每胎10,000元。

台東縣

補助金額:每胎5,000元。

金門縣

補助金額:每胎20,000元,雙胞胎60,000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可補助
40,000元。

澎湖縣

補助金額:第一胎補助10,000元,第二胎30,000元、第三胎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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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保險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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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6 週二 201121:53
  • 哪些壽險公司被併購合併(20170213更新)


華僑人壽-->環球瑞泰人壽-->第一人壽-->慶豐人壽-->保誠人壽-->中國人壽
花旗人壽-->喬治亞人壽-->安泰人壽-->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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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保險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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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6 週二 201102:10
  • 各家保險公司之婦嬰險大整理~更新版

好多爸爸媽媽一直問我婦嬰險及婦女險的差別
其實婦女險顧名思義就是女生可以買的保單
相對性也是因它的理賠項目多是婦女常見及好發的疾病來設計
就如台新銀有玫瑰卡一樣
就是女性專屬
當然業界也有很多針對婦女險除了醫療給付外還有添加儲蓄的功能在裏頭
所以可以好好研究喔
那最近因百年大家都跟白白媽一樣步入家庭
也懷了兔崽子
更有些爸爸媽媽相爭生龍太子及小龍女
所以問我婦嬰險怎麼買
也問到有哪幾家可以選擇
當然白白媽也很客觀的提供資訊
大家可以多多參考評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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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保險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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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0 週二 201120:11
  • 各機構的生育補助^^

勞保生育補助 

a:投保累計已滿280天。(累計)

b.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c: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

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網址:http://www.bli.gov.tw/sub.aspx?a=fcqNNB3OEQY=
勞保 約1個月薪資約1萬7(需女性 被保人、保滿280天<9月>、2年內申請、停保到生產未滿一年、申請書請公司蓋章+存摺封面影本+出生證明+寄勞保局)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28800元 × 4(月) + 30300元 × 2(月) ﹞÷ 6(月) = 29300元 
申請書:http://www.bli.gov.tw/sub.aspx?a=sBCELYFGyb8%3d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撥打勞保局生育補助專線:
 (02)2396-1266 轉 2262


【請領篇】

全民健保: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被保險的生育婦女可以申請醫療給付,且免部分負擔,可申請生育(分娩)的醫療給付。除此之外,懷孕婦女給付十次產前檢查,如果孕婦發生異常現象,或因病情需要,在十次產檢之外,可持健保卡,以一般疾病的門診方式就醫。 
勞工保險凡被保險人(婦女)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或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向前推算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費三十日。生育給付原分為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其中分娩費自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男性被保險人的配偶,若不具勞保身分,分娩、早產或流產,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可以請領生育補助費。【早產的定義】: 依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農民健康保險a.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付二個月。(農保月投保金額固定為10,200元)                  b.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流產者,按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一個月。               c.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農保 兩個月約2萬 (2年內申請、太太屬勞保,先生屬農保,可分別申請共三個月!但是如果太太農、先生勞保則只能請農保的兩個月)
 
公務人員保險無生育給付。  
軍人保險無生育給付。(另有生育補助,請查詢國防部網站)http://www.mnd.gov.tw/

 

可以上網看看,這理資料還蠻齊全的^^
http://blog.yam.com/lindahung666/article/15315026
 

 

請注意法規已經更新,今年(民國100年)7月1日起,國民年金已經有生育給付。

請參考勞保局以下網頁的解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G5NtPswH7qg%3d
http://www.bli.gov.tw/sub.aspx?a=TkoGBn4gZPk%3d

內容為

1.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的條件是什麼?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就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2. 參加國保1天後分娩或早產,也可以領國保的生育給付嗎?
 
是的,凡是國保加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的人,就符合請領規定。
也就是說唯一的條件,就是有參加國民年金(有準時繳保費),然後生產就可以領,完全不用管加保多久。
另外勞保局網頁資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vMmF%2bMaLjyM%3d
內容為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含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3胞胎給付3個月,以此類推。 
只有女性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有申請資格,生產的是女生,不是男生。

 


參考資料
勞保局網頁資料

育嬰留職停薪 7.2萬(2萬投薪x60%x6個月、滿1年年資、小孩三歲內、兩名小孩:母大兒6->父大兒6->母小孩6->父小兒6、向雇主申請再向勞保局申請)
報戶口  (戶口名簿、戶長印章、嬰兒姓名+出生證明)
 

勞保就業保險:1.失業給付(平均6月x60%x六個月,需□非自願性離職□滿一年年資□求職登記14天內仍無法就業)、2.提早就業獎勵津貼(未領金額的50%)、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平均6月x60%x六個月,需全日制職訓)。﹝28800元 × 4(月) + 30300元 × 2(月) ﹞÷ 6(月) = 29300元,失業給付60% = 17,580元4.健保補助(同時全額補助失業期間被保險人及隨同辦理加保眷屬之全民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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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0 週二 201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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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險》房子失火 房客落跑…記者孫中英/採訪整理【2011-08-28/聯合報/AA1版/周日財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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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0 週二 201118:15
  • 黃牛抽1半 車險理賠自己來

黃牛抽1半 車險理賠自己來記者孫中英【2011-08-28/聯合報/AA1版/周日財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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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0 週二 201118:14
  • 車撞電線桿 全險賠不賠?

車撞電線桿 全險賠不賠?國泰人壽提供【2011-08-28/聯合晚報/B3版/投資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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